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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抽样


4.1.1 抽样方法应按GB/T 10111进行。
4.1.2 样品数量及抽样基数应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求。
4.1.3 监督检验抽样。
4.1.3.1 样品应从前一次监督检验、型式检验后生产并经自检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4.1.3.2 样品应从企业的生产工厂或仓库中抽取,或从已经出厂但尚未安装使用、且被妥善存放的产品中抽取。
4.1.3.3 对于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样品可在运抵中国口岸或用户处但尚未安装使用、且被妥善存放的产品中抽取。
4.1.4 实施抽样人员应完整、准确填写抽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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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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