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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机械防烟


9.3 机械防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9.3.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9.3.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9.3.5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
9.3.6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
9.3.7 高层厂房(仓库)的机械防烟系统的其它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9.3 机械防烟
9.3.1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部位。
      建筑物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在火灾时若无法采用自然排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使这些部位内的空气压力高于火灾区域的空气压力。目前国内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进行加压送风的做法有以下 3 种:
      (1)只对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其前室不送风;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进行加压送风;
      (3)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并在楼梯间通往前室的门上或墙上设置余压阀,将楼梯间超压的风量通过余压阀送至前室。
9.3.2 本条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主要设计参数的基本要求。
      一、由于建筑条件不同,如开门数量、门的尺寸和门扇数量、缝隙大小及风速等的差异均可直接影响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通风量,故设计时首先应进行计算确定。有关资料表明,对垂直疏散通道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方法很多,其理论依据提出的共同点都是使加压部位的门关闭时要保持一定的正压值,门开启时门洞处应具有一定的风速才能有效阻挡烟气。此外,设计确定其风量时还应考虑疏散人员推开门所需力量不宜过高。
      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和总结我国十多年来的设计经验,下面推荐目前国内建筑防烟设计中被公认和常用的两个基本公式(取自《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


      按风速法计算出的送风量一般比按压差法计算出的送风量大。从安全考虑,按以上压差法和风速法分别算出的风量, 取其中较大值作为系统计算加压送风量; 再将计算加压送风量与本规范第9.3.2条表9.3.2作比较,再取其中较大值作为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
      当地上和地下部分在同一位置的防烟楼梯间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时,均要满足加压送风量的要求。
      二、关于本规范表9.3.2的几点说明:
      1 在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设计中,多数设计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其防烟效果较好。但国内也有只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而前室不送风的实例,这种系统设置较为简单。
      理论上,对防烟楼梯间加压的空气气流将从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之间的门缝或疏散时开启的门洞向前室流动,再经前室与走道之间的门缝或开启的门洞流出。前室无疑是增加了空气的压力,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因而只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的系统设置是合理的。实践中,国外曾对上述加压系统设置进行过试验,结果比较理想。
      2 本条中的风量定值表取自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1,个别数据做了调整。因建筑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差异,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中表8.3.2-1~8.3.2-4 内的风量值有取值范围;而多层民用和工业建筑的层数较少,故只规定了下限数值;高层厂房(仓库)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取值范围合理取值后计算。
9.3.3 本条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最不利环路阻力损失外的余压值要求。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最不利环路阻力损失外的余压值是加压送风系统设计中的一个重要技术指标。该数值是指在加压部位相通的门窗关闭时,足以阻止着火层的烟气在热压、风压、浮力、膨胀力等联合作用下进入加压部位,而同时又不致过高造成人们推不开通向疏散通道的门。
      吸风管道和最不利环路的送风管道的摩擦阻力与局部阻力的总和为加压送风机的全压。美国、英国、加拿大的有关规范规定的正压值一般取 25~50Pa。根据我国“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的研究”项目取得的成果,本规范规定防烟楼梯间正压值为 40~50Pa;前室、合用前室为25~30Pa。
9.3.4 不同楼层的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之间的门、合用前室与走道之间的门同时开启或部分开启时,气流的走向和风量的分配十分复杂,而且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要维持的正压值不同。因此,本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9.3.5 规定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 2~3 层设 1 个,既可方便整个防烟楼梯间压力值达到均衡,又可避免在需要(通过计算确定或从本规范表 9.3.2中选用)一定正压送风量的前提下,不因正压送风口数量少而导致风口断面太大。
9.3.6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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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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