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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本功能要求


4.1.1 火灾声警报器的性能要求
4.1.1.1 室外型和非住宅内使用室内型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至少在一个方向上3 m处的声压级应不小于75 dB(A计权),且在任意方向上3 m处的声压级应不大于120 dB(A计权)。
4.1.1.2 住宅内使用室内型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从开始发出至达到稳定应采用从低到高变化的方式运行,且从开始发出至达到稳定的时间应为3 s~5 s。开始发出的声信号在任意方向上3 m处的最大声压级应不大于45 dB(A计权),达到稳定后的声信号至少在一个方向上3 m处的声压级应不小于75 dB(A计权),且在任意方向上3 m处的声压级应不大于120 dB(A计权)。
4.1.1.3 采用变调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变调周期应为0.2 s~5.0 s。
4.1.1.4 具有2种及2种以上不同音调的火灾声警报器,其每种音调应有明显区别。
4.1.1.5 具有语音警报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采用1个周期警报音—2个周期语音—1个周期警报音或1个周期警报音—1个周期语音一1个周期警报音的反复循环警报方式。
4.1.1.6 多只火灾声警报器在同一方向上分别测得的声压级中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或同一只火灾声警报器在环境试验前后同一方向上分别测得的声压级中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应不大于6 dB。
4.1.2 火灾光警报器的性能要求
4.1.2.1 火灾光警报器的闪光频率应为1 Hz~2 Hz。
4.1.2.2 火灾光警报器的光信号在100 lx~500 lx环境光线下,25 m处应清晰可见。
4.1.2.3 通过显示器以文字形式发出火灾光信号的火灾光警报器应能以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使显示器显示清晰、稳定的火灾光警报信号,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4.1.3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性能要求
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满足4.1.1和4.1.2的要求。
4.1.4 气体释放警报器的性能要求
4.1.4.1 气体释放警报器应具有文字标志,文字标志应为红色发光标志,背景应为白色,文字高度应不小于100mm。
4.1.4.2 仅使用红色文字信息、背景不发光的气体释放警报器的文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0cd/m²,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 cd/m²;使用红色文字信息、白色发光背景的气体释放警报器的文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 cd/m²,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 cd/m²,白色背景与红色文字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白色与相邻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4.1.4.3 气体释放警报器的闪亮频率应为1Hz~2Hz,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应不小于3:2。
4.1.4.4 具有声警报功能的气体释放警报器还应满足4.1.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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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GB268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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