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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储运设施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4.3.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2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沿四周每15m~30m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且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探)测器。
4.3.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4.3.7 储存、运输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按本规范第4.2节和第3.0.10条的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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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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