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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1.2 出厂检验应按6.1、6.2、6.5、6.7.1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
    c) 停产1年以后恢复生产;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7.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达到标准规定为合格。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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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消防储水装置 XF120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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