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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及老产品转厂生产;
b) 定型产品材料、设计、结构、工艺方面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产品停产一年恢复生产;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7.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为3件(套)。
7.3.3 型式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应符合表7的规定。
7.3.4 型式检验项目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型式检验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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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照明灯具 GB307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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