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3 消防装备


4.3.1 一般规定
4.3.1.1 消防船配备的灭火系统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1.2 消防船配备的低倍泡沫灭火系统应具有喷射水的功能。
4.3.2 消防泵
4.3.2.1 4~8级消防船配备的消防泵数量不得少于2台。
4.3.2.2 消防泵的额定总流量和额定出口压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2.3 消防泵进水口应加装滤网,滤网的过流截面应不小于进水管过流截面的2倍。
4.3.2.4 驱动消防泵的发动机的功率应能使消防泵在额定出口压力下,出口流量达到额定值的110 %。
4.3.3 消防水炮
4.3.3.1 在消防船上安装的消防水炮必须具备生产企业提供的压力、流量、射程特性曲线图。
4.3.3.2 消防水炮装船后的喷射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消防水炮装船后的喷射性能
表2 消防水炮装船后的喷射性能
4.3.3.3 消防水炮应操作灵活,运行可靠。
4.3.3.4 消防水炮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船体不应存在影响消防水炮喷射范围的障碍物。
4.3.3.5 消防船的消防水炮回转角应大于270°,俯角大于15°,仰角大于60°。
4.3.3.6 消防水炮的俯仰和回转操纵手柄距甲板和登高平台地板的安装高度应大于1m,小于1.8m。
4.3.3.7 安装于沿海港湾用消防船的消防水炮应能耐海水腐蚀。
4.3.4 消防泡沫炮
4.3.4.1 在消防船上安装的消防泡沫炮必须具备生产企业提供的压力、流量、射程特性曲线图。
4.3.4.2 消防泡沫炮装船后的泡沫喷射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消防泡沫炮装船后的泡沫喷射性能
表3 消防泡沫炮装船后的泡沫喷射性能
4.3.4.3 消防泡沫炮的手动或遥控装置均应操纵灵活、运行可靠。
4.3.4.4 消防泡沫炮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船体不应存在影响消防泡沫炮喷射范围的障碍物。
4.3.4.5 消防船的消防泡沫炮回转角应大于270°,俯角应大于15°,仰角应大于60°。
4.3.4.6 消防泡沫炮的俯仰和回转操纵手柄距甲板和登高平台地板的安装高度应大于1m,小于1.8m。
4.3.4.7 安装于沿海港湾用消防船的消防泡沫炮应能耐海水腐蚀。
4.3.5 泡沫液及贮罐
4.3.5.1 消防船的蛋白(或氟蛋白)泡沫液装载量应满足全部泡沫喷射装置以额定流量喷射时,喷射时间不少于60min。
4.3.5.2 泡沫液贮罐、泡沫液管道以及阀门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者进行过相应的防腐处理。
4.3.5.3 泡沫液贮罐应注明泡沫液加注口的位置和贮存的泡沫液类型。
4.3.6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消防船使用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能按所用泡沫液生成符合要求的泡沫混合液。
4.3.7 消火栓
4.3.7.1 消防船的主甲板和上层主甲板应设置消火栓。
4.3.7.2 消火栓应设置在不影响消防员行动且便于使用的处所。
4.3.7.3 消火栓的公称通径应为65mm或80mm。每舷设置的消火栓的数量应满足消防使用需要。
4.3.7.4 沿海港湾和内河开放港口用消防船应设置符合GB/T 2031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
4.3.8 干粉灭火系统
4.3.8.1 消防船应按表1的规定配备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或选配移动式干粉灭火器具。
4.3.8.2 干粉罐应符合GB 7956—1998中4.4.1中的规定。
4.3.8.3 干粉喷射应以氮气作为驱动力,氮气瓶应符合GB 5099的要求。
4.3.9 其他灭火系统
4.3.9.1 消防船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设计要求选配其他灭火系统。选配的其他灭火系统应符合4.3.9.2或4.3.9.3的规定。
4.3.9.2 消防船选配高、中倍泡沫灭火系统时,高倍泡沫发生器、中倍泡沫发生器的数量不得少于2台。泡沫液储量应符合4.3.5.1的规定。
4.3.9.3 消防船选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时,二氧化碳钢瓶应符合GB 5099的要求。
4.3.10 举高装置
4.3.10.1 7级和7级以上的消防船应设置登高平台或举高喷射装置。
4.3.10.2 升降平台、登高平台或举高喷射装置等举高装置在升降过程中应平稳,无异常响声、抖动和渗漏现象。在1.5倍额定载荷下,在安全工作范围内各种工况下,举高装置中的结构件不得出现永久变形和断裂现象。当举高装置载人时,在安全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工况下,倾斜度均不应大于2°。当举高装置发生故障时,升起的装置不得跌落。
4.3.10.3 举高装置应备有应急辅助设备,当升降系统发生故障时应能使升起的装置平稳降落和安全回收。
4.3.10.4 装有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的桅杆、升降平台、登高平台或举高喷射装置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消防水炮或消防泡沫炮处于规定的最大高度、以最大流量喷射时的要求。
4.3.10.5 升降平台、登高平台应装备水幕装置。
4.3.11 消防附件
4.3.11.1 消防船配备的水带、接口、水枪、泡沫枪、集水器、分水器等消防附件的品种和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4.3.11.2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具有防御水上灭火时可能造成的伤害的能力。
4.3.11.3 消防船应配备破拆工具、移动式抽水装置、空气呼吸器及空气呼吸器充气装置等抢险救援设备。每2名消防员至少配备1具空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0min。
4.3.11.4 5级和5级以上的消防船应配备攀登遇难船舶用的消防梯。消防梯应轻巧,负载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4.3.11.5 5级和5级以上的消防船应配备火源探测器、热辐射强度测试仪。
4.3.12 水幕防护系统
    消防船的主甲板和上层甲板的左、右舷应装备水幕防护系统,以保护甲板室、上层建筑的表面和消防员的安全。水幕防护系统的流量按被保护垂直面积计算,不少于10L/(min·m²),且喷洒水量的分布应均匀。对敷有A60级绝热材料的消防船喷洒量应不小于5L/(min·m²)。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消防船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12553-200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