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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抽样


6.3.1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具。
6.3.2 出厂检验以100具为一批,抽检项目的样品不应少于10%;不足100具为一批时,抽检项目的样品不应少于3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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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2部分:逃生缓降器 GB21976.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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