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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阻爆试验


7.7.1 安全阻火速度试验
7.7.1.1 试验装置见图1,两侧管端用盲板密封。应采用安装在侧壁上的火花塞作点火源。
阻爆试验装置示意图
7.7.1.2 试验管路的规格应与阻火器规格一致。引爆侧管段和保护侧管段长度L1和L2应根据管径和待测阻火器设计阻火速度值设置。如果因为保护侧管段长度不够而影响火焰速度的提髙,可以将尾端打开再点火起爆。为了增大火焰加速度,允许在火焰引爆侧设置扰动装置。
7.7.1.3 在引爆侧应安装4支火焰传感器及一支压力传感器(频率≥100kHz)监测阻火速度及爆轰压力。其中,L3=200mm±50mm;L4≥3D且不小于100mm;L5≥500mm。阻火器端面距最远端传感器的距离不小于30D。
7.7.1.4 压力应通过安装在引爆侧的压力传感器(频率≥100kHz)测量,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距阻火器 接口的长度应为200mm±50mm。
7.7.1.5 打开空气阀门,开启循环泵,清扫试验管段内的气体。关闭空气阀门,向试验装置内通入试验气体(参见附录B)直至Pi≥Po为止(Po为适用介质最髙工作压力的生产单位公布值)。开启起爆器,点燃预混气,共进行13次连续试验。在保护侧用火焰传感器监测是否成功阻火,所有13次阻火试验 应全部阻火成功。每次试验的火焰速度值不低于设计的安全阻火速度值。
7.7.1.6 在连续13次试验中,有一次火焰速度小于安全阻火速度生产单位设计值,则应补做试验,使火焰速度大于或等于安全阻火速度生产单位设计值,否则安全阻火速度值应降低到13次试验中火焰速度最小的值。若连续13次试验中有一次阻火失败,并且火焰速度接近设计的安全阻火速度值,则认为该阻火器阻火性能不合格。
7.7.1.7 试验应记录如下数据:
a)最大爆炸压力;
b)试验管路规格;
c)试验介质;
d)试验介质浓度。
7.7.2 适用介质试验
7.7.2.1 试验装置见图1,试验程序见7.7.1。
7.7.2.2 对于爆燃试验:试验管路的规格应与阻火器规格一致。试验管路管长L1应不小于10D且不超过50D(碳氢化合物/空气混合气体-IIA、IIB1、IIB2、IIB3);试验管路管长L1应不小于10D且不超过30D(氢气/空气混合气体-IIB、IIC)。L1值应为50D(碳氢化合物/空气混合气体-IIA、IIB1、IIB2、 IIB3);L2值应为30D(氢气/空气混合气体-IIB、IIC)。
7.7.2.3 对于稳定爆轰拭验:引爆侧的管路应足够长,并且管端应装配盲板或防爆容器(安装点火源)。管路中还应安装火焰加速器以减小管路长度。保护侧管路长度L2为10D),且不小于3m。管端应能耐受爆轰。
7.7.2.4 火焰传感器及压力传感器的安装见7.7.1.3与7.7.1.4。
7.7.2.5 向试验装置内通入试验气体(参见附录B)直至Pi≥Po为止(Po为适用介质最髙工作压力的生产单位公布值)。试验介质应为生产单位规定适用介质。试验步骤见7.7.1.5。
7.7.2.6 共进行13次连续试验。在保护侧用火焰传感器监测是否成功阻火,所有13次阻火试验应全部阻火成功。试验记录应符合7.7.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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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 GB/T1334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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