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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标准试验步骤


7.4.1 按7.2.4规定使加热炉温度平衡。如果温度记录仪不能进行实时计算,最后应检查温度是否平衡。若不能满足7.2.4规定的条件,应重新试验。
7.4.2 试验前应确保整台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空气稳流器整洁畅通、插人装置能平稳滑动、试样架能准确位于炉内规定位置。
7.4.3 将一个按第6章规定制备并经状态调节的试样放入试样架内(见4.3),试样架悬挂在支承件上。
7.4.4 将试样架插入炉内规定位置(见4.3.3),该操作时间不应超过5s。
7.4.5 当试样位于炉内规定位置时,立即启动计时器(见4.13)。
7.4.6 记录试验过程中炉内热电偶测量的温度(见4.4.3),如要求(见附录C)测量试样表面温度(见 4.4.4)和中心温度(见4.4.4),对应温度也应予以记录。
7.4.7 进行30min试验
如果炉内温度在30min时达到了最终温度平衡,即由热电偶测量的温度在10min内漂移(线性回归)不超过2°C,则可停止试验。如果30min内未能达到温度平衡,应继续进行试验,同时每隔5min检查是否达到最终温度平衡,当炉内温度达到最终温度平衡或试验时间达60min时应结束试验。记录试验的持续时间,然后从加热炉内取出试样架,试验的结束时间为最后一个5min的结束时刻或60min (参见附录D)。
若温度记录仪不能进行实时计录,试验后应检查试验结束时的温度记录。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应重新试验。
若试验使用了附加热电偶,则应在所有热电偶均达到最终温度平衡时或当试验时间为60min时结束试验。
7.4.8 收集试验时和试验后试样碎裂或掉落的所有碳化物、灰和其他残屑,同试样一起放入干燥皿中冷却至环境温度后,称量试样的残留质量。
7.4.9 按7.4.1〜7.4.8的规定共测试五组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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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T5464-2010/ISO118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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