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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本功能试验


4.2.1 火灾报警显示功能试验
4.2.1.1 将试样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根据试验需要连接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探测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1.2 设置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记录从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到试样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时间间隔,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指示和信息显示情况;试样手动操作消音后,再设置另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火灾报警声信号再次启动情况和信息显示情况。
4.2.1.3 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状态下,观察并记录试样信息显示情况。
4.2.1.4 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指示和信息显示情况。
4.2.1.5 对试样进行手动操作时,设置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情况。
4.2.1.6 在多个火灾报警信息存在的情况下,查看并记录试样的信息显示情况。
4.2.2 故障显示功能试验
4.2.2.1 将试样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2.2 对于主电源采用220 V、50 Hz交流电源供电的试样,分别设置3.3.2.1的a)、b)、c)三种故障情况,观察并记录试样的状态指示和信息显示情况。
4.2.2.3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一个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故障信号,记录从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故障信号到试样发出故障信号的时间间隔,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指示和信息显示情况;试样手动操作消音后,再设置另一个故障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声信号再次启动情况和信息显示情况。
4.2.2.4 将故障排除,观察并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状态指示和信息显示情况和试样的状态指示和信息显示情况。在试样处于故障状态下,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并记录试样的状态指示和信息显示情况。
4.2.2.5 在多个故障信息存在的情况下,查看并记录试样的信息显示情况。
4.2.2.6 使试样的某一部件处于故障状态,检查非故障部分的工作情况。
4.2.3 监管报警显示功能试验
4.2.3.1 将试样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3.2 设置一个监管报警信号,记录从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到试样发出监管报警信号的时间间隔,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指示和信息显示情况。
4.2.3.3 消音后,再设置另一个监管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监管报警声信号再次启动情况和信息显示情况。
4.2.3.4 在多个监管报警信号存在的情况下,查看并记录试样的信息显示情况。
4.2.3.5 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并记录试样的状态指示和信息显示情况。
4.2.4 自检功能试验
4.2.4.1 将试样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4.2 手动操作试样的自检功能,观察并记录试样的音响器件、面板上所有的状态指示灯和显示器等的工作情况。
4.2.4.3 试样自检时间如果超过1 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分别设置火灾报警信号和其他输入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的状态指示和信息显示情况。
4.2.5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试验
4.2.5.1 将试样与制造商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5.2 分别按照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和故障状态的顺序,查看并记录试样的状态指示和信息显示情况。
4.2.5.3 再按照上述顺序的逆顺序设置各种状态,查看并记录试样的状态指示和信息显示情况。
4.2.5.4 在高等级的信息显示状态下,手动操作查询功能,查看并记录其他等级的信息显示情况。
4.2.6 电源功能试验
4.2.6.1 检查主电源采用220 V、50 Hz交流电源供电的试样的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和状态显示情况。
4.2.6.2 按3.3.6.1中b)的要求检查并记录主电源的容量性能。
4.2.6.3 在额定电压的85%~110%的范围内调节主电源的供电电压,检查并记录试样的工作情况。
4.2.6.4 在备用电源放电终止条件下,连续充电24 h后,根据3.3.6.1中d)的要求检查并记录试样备用电源容量情况。
4.2.6.5 在额定电压的85%~110%的范围内,调节直接采用直流电源供电的试样的供电电压,检查并记录试样的工作情况,按照3.3.6.2的要求检查并记录电源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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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显示盘 GB1742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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