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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验装置


4.1 试验室
环境温度为(23±5)℃,相对湿度为(50±20)%的房间。
注:光线较暗的房间有助于识别表面上的小火焰。
4.2 燃烧箱
燃烧箱(见图1)由不锈钢钢板制作,并安装有耐热玻璃门,以便于至少从箱体的正面和一个侧面进行试验操作和观察。燃烧箱通过箱体底部的方形盒体进行自然通风,方形盒体由厚度为1.5 mm的不锈钢制作,盒体高度为50 mm,开敞面积为25 mmX25 mm(见图1)。为达到自然通风目的,箱体应放置在高40 mm的支座上,以使箱体底部存在一个通风空气隙。如图1所示,箱体正面两支座之间的空气隙应予以封闭。在只点燃燃烧器和打开抽风罩的条件下,测量的箱体烟道(如图1所示)内的空气流速应为(0.7±0.1)m/s。
燃烧箱应放置在合适的抽风罩下方。
4.3 燃烧器
燃烧器结构如图2所示,燃烧器的设计应使其能在垂直方向使用或与垂直轴线成45°角。燃烧器应安装在水平钢板上,并可沿燃烧箱中心线方向前后平稳移动。
燃烧器应安装有一个微调阀,以调节火焰高度。
4.4 燃气
纯度≥95%的商用丙烷。为使燃烧器在45°角方向上保持火焰稳定,燃气压力应在10 kPa~50 kPa范围内。
4.5 试样夹
试样夹由两个U型不锈钢框架构成,宽15 mm,厚(5±1)mm,其他尺寸等见图3。框架垂直悬挂在挂杆(见4.6和图4)上,以使试样的底面中心线和底面边缘可以直接受火(见图5~图7)。
为避免试样歪斜,用螺钉或夹具将两个试样框架卡紧。
采用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试样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不会移位,这一点非常重要。
注:在与试样贴紧的框架内表面上可嵌入一些长度约1 mm的小销钉。
4.6 挂杆
挂杆固定在垂直立柱(支座)上,以使试样夹能垂直悬挂,燃烧器火焰能作用于试样(见图4)。
对于边缘点火方式和表面点火方式,试样底面与金属网上方水平钢板的上表面之间的距离应分别为(125±10)mm 和(85±10)mm。
4.7 计时器
计时器应能持续记录时间,并显示到秒,精度≤1 s/h。
4.8 试样模板
两块金属板,其中一块长若采用附录A规定的程序,则选用较大尺寸的模板。
4.9 火焰检查装置
4.9.1 火焰高度测量工具
以燃烧器上某一固定点为测量起点,能显示火焰高度为20 mm的合适工具(见图8)。火焰高度测量工具的偏差应为±0.1 mm。
4.9.2 用于边缘点火的点火定位器
能插入燃烧器喷嘴的长16 mm的抽取式定位器,用以确定同预先设定火焰在试样上的接触点的距离(见图9)。
4.9.3 用于表面点火的点火定位器
能插入燃烧器喷嘴的抽取式锥形定位器,用以确定燃烧器前端边缘与试样表面的距离为5 mm(见图9)。
4.10 风速仪
风速仪,精度为±0.1 m/s,用以测量燃烧箱顶部出口的空气流速(见4.2和图1)。
4.11 滤纸和收集盘
未经染色的崭新滤纸,面密度为60 kg/m2,含灰量小于0.1%。
采用铝箔制作的收集盘,100 mmX50 mm,深10 mm。收集盘放在试样正下方,每次试验后应更换收集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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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8626-2007/ISO11925-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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