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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样


5.1 试样制备
使用4.8规定的模板在代表制品的试验样品上切割试样。
5.2 试样尺寸
试样尺寸为:
名义厚度不超过60 mm的试样应按其实际厚度进行试验。名义厚度大于60 mm的试样,应从其背火面将厚度削减至60 mm,按60 mm厚度进行试验。若需要采用这种方式削减试样尺寸,该切削面不应作为受火面。对于通常生产尺寸小于试样尺寸的制品,应制作适当尺寸的样品专门用于试验。
5.3 非平整制品
对于非平整制品,试样可按其最终应用条件进行试验(如隔热导管)。应提供完整制品或长250 mm的试样。
5.4 试样数量
5.4.1 对于每种点火方式,至少应测试6块具有代表性的制品试样,并应分别在样品的纵向和横向上切制3块试样。
5.4.2 若试验用的制品厚度不对称,在实际应用中两个表面均可能受火,则应对试样的两个表面分别进行试验。
5.4.3 若制品的几个表面区域明显不同,但每个表面区域均符合3.2规定的表面特性,则应再附加一组试验来评估该制品。
5.4.4 如果制品在安装过程中四周封边,但仍可以在未加边缘保护的情况下使用,应对封边的试样和未封边的试样分别试验。
5.5 基材
若制品在最终应用条件下是安装在基材上,则试样应能代表最终应用状况。且应根据EN13238选取基材。
注:对于应用在基材上且采用底部边缘点火方式的材料,在试样制备过程中应注意:由于在实际应用中基材可能伸出材料底部,基材边缘本身不受火,因此试样的制作应能反映实际应用状况,如基材类型,基材的固定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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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8626-2007/ISO11925-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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