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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试件制作及处理


9.1 试件制作
9.1.1 对于能成型的试样,试件应制成均匀长条形。不能制成整体条状的试样,应将试样加工拼接成均匀长条形。
9.1.2 对于受热易弯曲或收缩的材料,试件制作可采用缠绕法或捆扎法(用0.5 mm铬丝)将试件固定在平直的2mm铬丝上。
9.1.3 对于颗粒状材料,应将颗粒试样均匀铺在石英试样舟内。
9.1.4 对于有流动性的液体材料,制作试件应采用浸渍法或涂覆法将试样和惰性载体制成均匀不流动试件,放在石英试样舟内。浸渍用惰性载体宜在干燥的矿棉、硅酸铝棉、石英砂或玻璃纤维布中选择,涂覆用惰性载体宜选择玻璃纤维布。进行产烟浓度计算和确定产烟率时,应扣除惰性载体质量。
9.2 试件处理
试件应在环境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条件下进行状态调节至少24 h以达到质量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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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GB/T2028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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