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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试验结果表述


8.1 手动测试设备的修正
按照温度计的校准证书,根据温度计的伸入长度,对测试的所有温度进行修正。
8.2 等温量热仪的修正(见附录C)
因为同外界有热交换,因此有必要对温度进行修正(见注1、注2、注3)。
注1:如果使用了绝热护套,那么温度修正值为0;
注2:如果采用自动装置,且自动进行修正,那么温度修正值为0;
注3:附录C给出了用于计算的制图法。
按如下公式进行修正:
式中:
t——从主期采样开始到出现最高温度时的一段时间,最高温度出现的时间是指温度停止升高并开始下降的时间的平均值,单位为分钟、秒(如图4所示);
t1——从主期采样开始到温度达到总温升值(Tm —T1)6/10时刻的这段时间(如图4所示)(见8.3),这些时刻的计算是在相互两个最相近的读数之间通过插值获得,单位为分钟、秒;
T2——末期采样阶段温度每分钟下降的平均值(如图4所示);
T1——初期采样阶段温度每分钟增长的平均值(如图4所示)。
差异通常与量热仪过热有关。
温度-时间曲线
8.3 试样燃烧总热值的计算
计算试样燃烧的总热值时,应在恒容的条件下进行,由下列公式计算得出,以MJ/kg表示。对于自动测试仪,燃烧总热值可以直接获得,并作为试验结果。
式中:
PCS——总热值,单位为兆焦耳每千克(MJ/kg);
    E——量热仪、氧弹及其附件以及氧弹中充入水的水当量,单位为兆焦耳每开尔文(MJ/K)(见7.2);
   T1——起始温度,单位为开尔文(K);
   Tm——最高温度,单位为开尔文(K);
     b——试验中所用助燃物的燃烧热值的修正值,单位为兆焦耳(MJ),如点火丝、棉线、“香烟纸”、 苯甲酸或其他助燃物。
除非棉线、“香烟纸”或其他助燃物的燃烧热值是已知的,否则都应测定。按照5.8的规定来制备试样,并按照7.3的规定进行试验。
各种点火丝的热值如下:
——镍铬合金点火丝:1.403 MJ/kg;
——铂金点火丝:0.419 MJ/kg;
——纯铁点火丝:7.490 MJ/kg;
c——与外部进行热交换的温度修正值,单位为开尔文(K)(见8.2)。使用了绝热护套的修正值为0;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8.4 产品燃烧总热值的计算
8.4.1 概述

对于燃烧发生吸热反应的制品或组件,得到的PCS值可能会是负值。
采用以下步骤计算制品的PCS值。
首先,确定非匀质制品的单个成分的PCS值或匀质材料的PCS值。如果3组试验结果均为负,则在试验结果中应注明,并给出实际结果的平均值。
例如:-0.3,-0.4,+0.1,平均值为-0.2。
对于匀质制品,以这个平均值作为制品的PCS值,对于非匀质制品,应考虑每个组分的PCS平均值。若某一组分的热值为负值,在计算试样总热值时可将该热值设为0。金属成分不需要测试,计算时将其热值设为0。
如4个成分的热值各为:-0.2,5.6,6.3,-1.8。
负值设为0,即为:0,15.6,6.3,0。
由这些值计算制品的PCS值。
8.4.2 匀质制品
8.4.2.1 对于一个单独的样品,应进行3次试验。如果单个值的离散符合第10章的判据要求,则试验有效,该制品的热值为这3次测试结果的平均值。
8.4.2.2 如果这3次试验的测试值偏差不在第10章的规定值范围内,则需要对同一制品的两个备用样品进行测试。在这5个试验结果中,去除最大值和最小值,用余下的3个值按8.4.2.1的规定计算试样的总热值。
8.4.2.3 如果测试结果的有效性不满足8.4.2.1规定要求,则应重新制作试样,并重新进行试验。
8.4.2.4 如果分级试验中需要对2个备用试样(已做完3组试样)进行试验时,则应按8.4.2.2的规定准备2个备用试样,即是说对同一制品,最多对5个试样进行试验。
8.4.3 非匀质制品
非匀质制品的总热值试验步骤如下:
a)对于非匀质制品,应计算每个单独组分的总热值,总热值以MJ/kg表示,或以组分的面密度将总热值表示为MJ/m2 ;
b)用单个组分的总热值和面密度计算非匀质产品的总热值。
对于非匀质制品的燃烧热值的计算可参见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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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 燃烧热值的测定 GB/T14402-2007/ISO171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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