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1 区域规划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  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³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满足表4.1.9A-1和表4.1.9A-2的规定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表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³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条文说明
4.1.3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通风不良的地段,以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增加火灾爆炸危险。
4.1.4 江河内通航的船只大小不一,尤其是民用船经常在船上使用明火,生产区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入水域,很可能与上述明火接触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从而可能给下游的重要设施或建筑物、构筑物带来威胁。
4.1.5 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出厂区,有可能与明火接触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居住区、水域及土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例如,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发生爆炸,爆炸事故中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入松花江,形成了80km长的污染带,污染带沿江而下,不仅对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渔业生产等构成了威胁,而且殃及中俄边界的水体。但本条所要求采用的措施不含罐组应设的防火堤。为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出厂区,需另外增设有效设施。如设置路堤道路、事故存液池、受污染的消防水池(罐)、雨水监控池、排水总出口设置切断阀等设施,确保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不直接排至厂外。
4.1.6 公路系指国家、地区、城市以及除厂内道路以外的公用道路,这些公路均有公共车辆通行,甚至工厂专用的厂外道路,也会有厂外的汽车、拖拉机、行人等通行。如果公路穿行生产区,会给防火、安全管理、保卫工作带来很大隐患。
    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5kV以上,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便有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反之,生产区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
4.1.7 建在山区的石油化工企业,由于受地形限制,区域性排洪沟往往可能通过厂区,甚至贯穿生产区,若发生事故,可燃气体和液体流入排洪沟内,一旦遇明火即可能被引燃,燃烧的水面顺流而下,会对下游邻近设施带来威胁。区域性排洪沟一般会汇入下游某一水体,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一旦流入区域排洪沟,会对下游水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例如,某厂排水沟(实际是排洪沟)因沟内积聚大量油气,检修时遇明火而燃烧,致使长达200多米的排洪沟起火,所以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系指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此类管道若穿越厂区,其生产管理与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管理相互影响,且一旦泄漏或发生火灾会对石油化工企业造成威胁。同样,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也会对输油、输气管道造成影响。
4.1.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
     1)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见第4.1.9A。
     2)当火炬排放的可燃气体中携带可燃液体时,可能因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火雨。据调查,火炬火雨洒落范围为60m~90m。因此,为了确保安全,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做了特别规定。
    (2)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减少与石油化工企业相互间的影响,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结合近几年发生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本次修订规定液化烃罐组至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0m,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至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3)至相邻工厂的防火间距: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由于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规划与实施不可预见,故防火间距的计算从石油化工企业内距相邻工厂最近的设备、建筑物起至相邻工厂围墙止。当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设施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防火间距可算至相邻工厂围墙内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的设施,但应与相邻工厂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4)与厂外铁路线、厂外公路、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铁路线、国家或工业区编组站、高等级公路的安全,对此适当增加防火间距。考虑到石化企业内已建装置或设施原地改扩建时,距本企业围墙的间距已经按本标准以前的版本要求确定,无法满足2008版规范的要求,但仍须满足至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的要求,故此版标准仍保留了危险设施至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
    (5)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火灾规模、扑救难度均大于生产装置,且发生泄漏后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与相邻工厂或设施之间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
    (6)石油化工企业的重要设施一旦受火灾影响,会影响生产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为了减少相邻工厂或设施发生火灾时对石油化工企业重要设施的影响,规定了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但当相邻工厂的设施不生产或储存可燃物质时,防火间距可减少。
    (7)石油化工企业与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规定。
    (8)装卸油品码头系指非本企业专用的装卸油品码头。为了减少装卸油品码头和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相互的影响,规定了“与装卸油品码头的防火间距”。
4.1.9A 人与设备可承受的辐射热与辐射热强度和持续时间相关,虽然辐射热强度较高,但只要其所持续的时间短,同样是可以忍受的。火炬设施周围的设施或区域种类繁多,名称各异,很难统一。难以明确规定火炬周围可以具体布置哪些设施或区域,这是因为:一是不同设施、储罐、管道等承受辐射热强度的能力与其储存介质的性质、设备及管道材质、隔热结构等因素相关,无法准确确定;二是对铁路、公路、道路上的移动目标,与其移动的速度、处在辐射热区的范围大小、是否能安全撤离,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三是火炬辐射热对人的影响很关键,厂内人员进入火炬区一般有防护措施。厂内外人员考虑了固定的和移动的,并对此做出了不同规定。
    允许的辐射热强度是暴露持续时间的函数,它包含了人的反应时间和灵活性等因素。根据API RP521 Guide for Pressure-Relieving and Depressuring Systems中建议的不同辐射热强度与人允许暴露时间数据见表4。
表4 火炬辐射热对人员影响(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注:太阳的辐射热强度一般为0.79kW/㎡~1.04kW/㎡。
    欧洲规范EN1473 Installation and Equipment for Liquefied Natural Gas-design of onshore installation中,给出了不同情况下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也对界区内外的不同设施或区域给出了不同的要求,详见表4A和表4B。
表4A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表4B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正常情况下的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是指装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引起的火炬排放,如正常生产过程中的操作波动、个别设备故障、装置的开工与停工等。事故情况下的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是指装置在非正常生产过程中引起的火炬排放,如突然区域或全厂停电、停水、仪表风故障、局部火灾、特殊的排放试验等。
    对新建石化项目,明确规定火炬周围可以布置的设施或区域是可行的。对改扩建项目,当增加生产规模时,火炬的排放量也会增加,火炬的辐射热影响范围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火炬周围所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可能难以满足要求。因此,表中火炬周围所布置的设施或区域以其类别进行划分。实际上我国的石化改扩建项目远远多于新建石化项目,因此可对火炬周围布置的设施进行专门的风险分析及评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1.10 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不少石油化工园区,在石油化工园区内各企业生产性质类同,企业间不设围墙或共用围墙现象较多,这些企业生产性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消防设施的配备等类似,执行的防火标准相同或相近,因此在满足安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4.1.11 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同时服务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石油化工企业,尽管其本身火灾危险性较低,一旦受到火灾影响,必然影响多个企业的正常生产或造成人员伤亡。为了降低园区的公用设施受火灾影响的概率,在满足安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园区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对于人员集中的场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园区内的铁路走行线属于易产生火花的地点,因此也规定了防火间距。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是指集中布置在园区通道内且服务于园区内一个或多个石油化工企业的管道。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