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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2.1 储罐应采用钢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浮顶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50000m³
    固定顶和储存B、乙A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48m
    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24m
    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的浮顶储罐应设置两个盘梯,并应在罐顶设置两个平台。
6.2.2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0的储罐,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浮盘应根据可燃液体物性和材质强度进行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的内浮顶储罐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
    单罐容积大于5000的内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式浮顶;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的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双盘式浮顶。
6.2.3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6.2.4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2.4A 储存温度超过120℃的重油固定顶罐应设置氮气保护,多雷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的浮顶储罐应采取减少一、二次密封之间空间的措施。
6.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³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
    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5 轻、重污油储罐宜同组独立布置。
6.2.6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
    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时不应大于360000 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及其与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内浮顶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240000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6.2.7 罐组内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4个;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且小于或等于50000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且小于10000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6个;
    单罐容积小于1000储罐的个数不受限制。
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液体类别 储罐型式
固定顶罐 浮顶、内浮顶罐 卧罐
≤1000m³ >1000m³
甲B、乙类 0.75D 0.6D 0.4D 0.8m
A 0.4D
B 2m 5m
注:1. 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³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 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 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6.2.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³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6.2.1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2.11 罐组应设防火堤。
6.2.12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6.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6.2.15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单罐容积大于20000时,应每个储罐一隔;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 且小于或等于20000m³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对于甲B、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储罐之间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m的围堰。
    3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
    4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6.2.16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6.2.17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4.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6.2.19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6.2.20 常压固定顶罐的罐顶应采用弱顶结构或采取其他泄压措施。
6.2.21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6.2.22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6.2.2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条文说明
6.2.1 根据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实践经验,采用地上钢罐是合理的。地上钢罐造价低,施工快,检修方便,寿命长。近年来,为适应工艺装置的大型化发展需要,储存设备的大型化也有了很大的进步,结合目前的消防设备能力和发生事故后的扑救及影响,特对储罐的容积、直径和高度等做出了限制。
6.2.2 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储存甲B、乙A类液体可减少储罐火灾概率,降低火灾危害程度。罐内基本没有气体空间,一旦起火,也只在浮顶与罐壁间的密封处燃烧,火势不大,易于扑救,且可大大降低油气损耗和对大气的污染。
    鉴于目前浅盘式浮盘已淘汰,明确规定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盘,避免使用浅盘式浮盘。金属浮舱式浮盘包括钢浮盘和易熔材料制作的浮盘(如铝浮盘和浮筒式不锈钢组装浮盘)等。浮盘选用不仅受可燃液体物性(包括物化性质和腐蚀性)和材质(碳钢、合金钢或奥氏体不锈钢)本身强度影响较大,还要综合安全环保考虑从源头控制减少挥发性气体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甲B、乙A液体物料,如苯乙烯、酯类,加氢原料、丙烯腈等易聚合、易氧化或有毒的液体物料,选用固定顶储罐或卧式储罐加氮封储存也是可行的;对于拔头油、轻石脑油等饱和蒸汽压较高的物料,可通过降温采用固定顶罐储存或采用低压固定顶罐储存。
    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³的储罐,浮顶或内浮顶罐系列不全,难以选用,特别是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³的立式储罐,不易制造,也不一定经济。为了适应少量物料的储存及精细化工装置的实际需要,可采用带气体密封的固定顶罐储存或卧式储罐储存。
    容积大于5000m³的内浮顶储罐如果采用易熔材料浮盘,当出现火灾时,很容易发生全面积火灾,难以扑救。另外,综合安全环保考虑,故规定容积大于5000m³浮顶或内浮顶储罐采用钢质单盘或双盘式浮盘。
6.2.3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一般情况下,其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88kPa,除了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外,还可采用冷冻式储罐储存或采用低压固定顶罐储存,故将原条文中的“应”改为“宜”。
6.2.4 采用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储存甲B类液体时,为了防止油气大量挥发和改善储罐的安全状况,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其措施主要包括固定式冷却水喷淋(雾)系统、气体放空或气体冷凝回流、加氮封或涂刷合格的隔热涂料等。对设有保温层或保冷层的储罐,日晒对储罐影响较小,没有必要再采取防日晒措施。
6.2.4A 储存温度超过120℃的重油,发生火灾的几率虽然较低,但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没有可靠、有效的灭火措施和手段。因此,规定设置氮气保护,事故发生初期通过往储罐内补充氮气作为灭火的辅助手段,以减少空气进入罐内助燃而增加火灾扑救的难度。根据中国气象局有关雷暴日指数的规定,年雷暴日数在40天~90天属多雷区,90天以上属强雷区。本条中的多雷区包括了强雷区。我国70%以上地区都在多雷区到强雷区的范围内,雷电灾害比较严重。采取减少一次、二次密封之间空间的措施是为了减少浮顶油罐一次、二次密封之间的油气量,降低火灾危害。
6.2.5 本条为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成组布置的规定:
    第1款: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布置在一个罐组内,有利于油罐之间相互调配和统一考虑消防设施,既节约占地,又便于管理。考虑到石油化工企业进行改扩建的过程中,有些储罐可能改作储存其他物料,从而造成同一罐组内物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但从其危险性来看,由于其容量比较小,不会造成大的危害,因此,规定“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³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在一起。”
    第2款:沸溢性液体在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可能从储罐中溢出,导致火灾蔓延,影响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安全,故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第3款: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的储存形式、发生火灾时的表现形态、采取的消防措施等与液化烃全压力储罐相似,因此,可以与液化烃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第4款: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的储存形式、采取的消防冷却措施等与可燃液体的常压储罐相似;可燃液体采用低压储罐储存时,减少了油气挥发损耗,比常压储罐储存更安全。因此,可与可燃液体的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第5款:加此条款,主要是为了方便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开、停工检修和事故工况系统的污油集中排放处理的安全问题。轻污油和重污油储罐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为空罐,只有工艺装置开、停工检修和事故工况下才排放污油,且轻污油和重污油的性质有时难以准确区分是否是沸溢性油品,这与正常生产过程中一直保持储量及性质稳定的油品在储罐中储存的情况不同,因此,对于轻污油、重污油储罐可以不再按沸溢性和非沸溢性油品分开进行布置。从目前石化企业的生产情况来看,轻、重污油储罐,特别是轻污油储罐,在污油接收、转输的过程中由于处理不当,容易发生火灾。如果轻重污油罐按照非沸溢性和沸溢性油品与油品储罐布置在一起,油品储罐的储量一般都比轻污油和重污油储罐的储量大得多,轻污油和重污油储罐发生火灾后对油品储罐的安全就会构成较大的威胁。轻、重污油储罐布置在一起,不仅便于污油的集中排放和处理,而且即使发生事故,其对其他储罐的安全影响、损失均比较小。
6.2.6 罐组的总容积是根据我国目前石油化工企业多年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及原油进口量的增加,由50000m³、100000m³、150000m³的浮顶油罐组成的罐组已建成使用,且罐组自动控制水平及消防水平亦有很大提高,同时考虑罐组平面的合理布置,减少占地,故规定不应大于600000m³。
    混合罐组在设计中经常出现,由于浮顶、内浮顶油罐发生整个罐内表面火灾事故的几率极小,据国外有关机构统计:浮顶、内浮顶油罐发生整个罐内表面火灾事故的频率为1.2×10-4/罐·年,目前还没有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引燃邻近油罐的案例。所以浮顶、内浮顶油罐比固定顶油罐安全性高,故规定浮顶、内浮顶油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2.7 储罐组内的储罐个数愈多,发生火灾的几率愈大。为了控制火灾范围和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本条对储罐组内的储罐个数做了限制。但容积小于1000m³的储罐在发生火灾时较易扑救,丙B类液体储罐不易发生火灭。所以,对这两种情况的储罐个数不加限制。
6.2.8 储罐区占地大,管道长,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罐间距宜尽可能小,以节约占地和投资。储罐的间距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储罐着火概率。根据过去油罐火灾的统计资料,新中国成立后至1976年8月,储罐年火灾概率仅为0.47‰。1982年2月调查统计的油罐年火灾概率为0.448 ‰。多数火灾事故是在操作中不遵守安全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因此,只要提高管理水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就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2) 储罐起火后,能否引燃相邻储罐爆炸起火,是由该罐的破裂状况和液体溢出或淌出情况而定的。如果火灾中储罐顶盖掀开但罐体完好,且可燃液体未流出罐外,则一般不会引燃邻罐。如东北某厂一个轻柴油罐着火历时5h才扑灭,相距约2m的邻罐并未引燃;上海某厂一个油罐起火后烧了20min,与其相距2.3m的油罐也未被引燃。实践证明,只要采取有效的冷却保护措施,因辐射热而烤爆或引燃邻罐的可能性不大。
    (3) 消防操作要求。考虑对着火罐的扑救和对着火罐或邻罐的冷却保护等消防操作场地要求,不能将相邻罐靠得很近。消防人员用水枪冷却油罐时,水枪喷射仰角一般为50°~60°,冷却保护范围为8m~10m。泡沫发生器破坏时,消防人员需往着火罐上挂泡沫钩管。因此,只要不小于0.4D的防火间距就能满足消防操作要求。对于小于等于1000m³的固定顶罐,如果操作人员站的位置避开两个储罐之间最小间距的地方,0.4D~0.6D的间距也能满足上述操作要求。
    (4) 0.4D~0.6D的罐间距在国内石油化工企业中已执行多年,证明是安全经济的。
    (5) 储罐类型。浮顶罐罐内几乎不存在油气空间,散发出的可燃气体很少,火灾几率小,国内的生产实践和消防实验均证明,浮顶罐引燃后火焰不大,一般只在浮顶周围密封圈处燃烧,热辐射强度不高,无需冷却相邻储罐,对扑救人员在罐平台上的操作基本无威胁。例如:某厂曾有一个5000m³和一个10000m³浮顶罐着火,都是工人用手提泡沫灭火器扑灭的。所以,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可比固定顶罐适当缩小。
    (6) 近年来,某些石油化工企业在改、扩建工程中,为了减少占地,储罐采用了细高的罐型,占地虽然有所减少,但不利于消防,为此提出用罐高与直径的较大值确定其防火间距。日本防火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7) 丙类液体也有采用浮顶罐、内浮顶罐储存方式,所以增加丙类浮顶罐、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
6.2.9 可燃液体储罐的布置不允许超过2排,主要是考虑在储罐起火时便于扑救。如超过2排,当中间1个罐起火时,由于四周都有储罐,会给灭火操作和对相邻储罐的冷却保护带来困难。但考虑到石油化工企业丙B类液体储罐区储存的品种多,单罐容积小,总容积不大的特点,可不超过四排布置。丙B类液体储罐不易起火,且扑救容易,尤其是润滑油储罐从未发生过火灾,因此润滑油罐可集中布置成多排。
6.2.10 增加2排立式储罐的最小间距要求,主要是为了满足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操作便利和安全,是对本标准表6.2.8的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做出最小要求的补充。
6.2.11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破裂事故,可燃液体便会流到储罐外,若无防火堤,流出的液体即会蔓流。为避免此类事故,故规定罐组应设防火堤。
6.2.12 本条为防火堤及隔堤内有效容积的规定:
    防火堤内有效容积:日本规范规定为防火堤内最大储罐容积的110%,美国规范NFPA 30 Flammable & Commbustible Liquids Code《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规定为防火堤内最大储罐容积的100%。99版规范规定固定顶罐为防火堤内最大储罐容积的100%,浮顶、内浮顶罐为防火堤内最大储罐容积的50%。与国外规范相比,99版规范对浮顶、内浮顶罐组防火堤内有效容积的要求偏小。虽然国内外爆炸火灾事故事例中,尚未出现过浮顶罐罐底炸裂的事故,但一旦发生此类重大事故,产生的大量泄漏可燃液体不仅会对周围设施产生火灾事故威胁,对周围环境也将产生重大污染及影响。因此,本次修订将浮顶、内浮顶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改为防火堤内最大储罐容积的100%,以将可能泄漏的大量可燃液体控制在防火堤内。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可以设事故存液池,但仍规定浮顶、内浮顶罐组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油罐破裂,存油全部流出的情况虽然罕见,但一旦发生破裂,其产生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例如:20世纪50年代,英国一台20000m³油罐在上水试压时发生脆性破裂,水在瞬间流出油罐,冲毁防火堤并冲入泵房,造成灾害;1974年,日本三菱石油水岛炼厂一台50000m³油罐,由于不均匀沉降,在罐体底部角焊缝处发生破裂,沿罐壁撕开,罐中油品瞬时冲出将防火堤冲毁,油品四处蔓流;1997年,某石化厂4#原油罐由于罐底搭接焊缝开裂24.5m,造成大量原油泄漏,1500t原油流入污油池,5500t原油流入水库;1998年,该石化厂1#原油罐由于罐基础局部下沉,罐底搭接焊缝开裂,造成大量原油泄漏,1000t原油流入隔油池,400t原油流入污油池,3000t原油流入水库。以上示例表明,油罐罐底发生破裂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此规定: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这包括了浮顶罐、内浮顶罐组。但考虑到现有的浮顶罐、内浮顶罐组的布置现状及个别项目用地的情况,允许设置事故存液池。
    在罐组外设事故存液池,其作用与设防火堤是一样的,是把流出的液体引至罐组外的事故存液池暂存。罐附近残存可燃液体愈少,着火罐及相邻罐受威胁愈小,有利于灭火和保护相邻储罐。
    事故存液池正常情况下是空的,而石油化工企业的事故仅考虑一处,所以全厂的浮顶罐、内浮顶罐组可共用一个事故存液池。
    隔堤内有效容积:设置隔堤的目的是减少可燃液体少量泄漏时的污染范围,并不是储存大量油品的,美国规范NFPA 30《易燃可燃液体规范》规定隔堤内有效容积为最大储罐容量的10%,这样规定是合适的。
6.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采用罐壁高度的一半的理由是:
    (1) 当油罐罐壁某处破裂或穿孔时,其最大喷散水平距离等于罐壁高度的一半,所以留出罐壁高度一半的空地,即使储罐破损,罐内液体也不会喷散到防火堤外。
    (2) 留出罐壁高度一半的空地也可满足灭火操作要求。
    (3) 日本对小罐要求放宽,规定罐壁高度的1/3,所以取罐壁高度的一半还是较安全的。
6.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的要求,主要是为了满足油罐区发生火灾时,方便消防人员及消防设备操作,实施消防救援。该空地也可与消防道路合并考虑。
6.2.15 虽然油罐破裂极为罕见,但冒罐、管道破裂泄漏难免发生,为了将溢漏油品控制在较小范围内,以减小事故影响,增设隔堤是必要的。容积每20000m³一隔是根据我国石油化工企业油罐过去多以中小型罐为主,1000m³至5000m³的罐较多,而现在汽、柴油罐大多在5000m³至20000m³之间,故每4个罐用隔堤隔开是较合适的。
    单罐容积大于20000m³的罐主要是浮顶罐,虽然破裂和溢漏机会比固定顶罐少得多,但一旦发生泄露,影响范围较大,因此,每个一隔是合理的。这一要求也与美国防火协会标准NFPA 30 Flammable & Commbustible Liquids Code《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2015版)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该规范第22.11.2.6.3.5条规定“当两个或多个直径大于150英尺(45m)的Ⅰ类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时,储罐之间应设置中间隔堤。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储罐容积的10%,且不含储罐本身所占的容积”。
    NFPA 30中所述的Ⅰ类可燃液体与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类似,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挥发性较高,一旦发生泄漏,容易发生火灾事故。储罐直径45m,其容积约30000m³,属于大型储罐,发生事故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对大型储罐提出了“单罐单堤”的要求。
    沸溢性可燃液体储罐,在着火时可能向罐外沸溢出泡沫状油品,为了限制其影响范围,不管储罐容量大小,规定每一隔堤内不超过2个罐。
6.2.16 本条是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内各装置的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储罐布置情况而制订的。石油化工企业中间罐区和成品罐区内原料、产品品种较多而容积较小,故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³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可燃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这样可节约占地并易于管理。为了防止泄漏的水溶性液体、相互接触能起化学反应的液体或腐蚀性液体流入其他储罐附近而发生意外事故,故对设置隔堤做出规定。
6.2.17 本条为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及隔堤设置规定:
    第2款:防火堤过高对操作、检修以及消防十分不利,若因地形限制,防火堤局部高于2.2m时,可做台阶便于消防及操作。考虑到防火堤内可燃液体着火时用泡沫枪灭火易冲击造成喷溅,故防火堤最好不低于1m;为了消防方便,又不宜高于2.2m。最低高度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泡沫喷溅,故从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算起,最高高度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消防操作,故从防火堤外侧设计地坪算起。注明起算点,便于设计执行。
    第3款:根据美国规范NFPA 30《易燃可燃液体规范》规定,可燃液体立式储罐组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45m,据此将隔堤的高度规定为不应低于0.5m,既能将少量泄漏的可燃液体限制在隔堤内,又方便操作人员通行。
    第4款:管道穿越防火堤的开洞处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以防止事故状态下可燃液体到处流散。
    第5款:防火堤内雨水可以排出堤外,但事故溢出的可燃液体不应排走,故必须要采取排水阻油措施,可以采用安装有切断阀的排水井,也可采用排水阻油器等。
    第6款: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是供操作人员进出防火堤之用,考虑平时工作方便和事故时能及时逃生,故规定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是便于操作人员的紧急逃离。一般情况下,不同方位的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的地方无设备,操作人员很少在此处停留;因此,对于不同方位的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没有不宜大于60m的要求。
6.2.18 本条是事故存液池的设置规定:
    第2款:事故存液池与防火堤的作用相同,故其要求与防火堤相一致,即规定其与防火堤间留有7m的消防空地。
6.2.19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设置事故泄压设备,如卸压人孔、呼吸人孔等以确保罐的安全。
6.2.20 常压固定顶罐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爆炸起火或突沸,应先从罐顶泄放,以确保罐体不被破坏。所以规定凡使用固定顶罐,均应采用弱顶结构。弱顶结构包括罐壁与罐拱顶之间采用的弱连接方式或通过调整罐顶结构型式(如球顶结构)来满足弱顶结构条件的要求;其他泄压措施包括罐顶加上紧急安全泄放孔的方式,以保证在事故情况下不会发生罐底大脚焊缝撕裂、罐底边缘板上翘及罐体漂移等现象,避免造成较大的油品泄漏或火灾事故。
6.2.21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将水(水蒸气凝结液)扫入热油罐内而造成突沸事故。
6.2.22 设有加热器的储罐,若加热温度超过罐内液体的闪点或100℃时,便会产生火灾危险或冒罐事故。如某厂蜡油罐长期加温,使油温达115℃造成冒罐事故;有两个厂的蜡油罐加温后,不检查油温,致使油温达到113℃~130℃而发生突沸,造成油罐撕裂跑油事故。故规定应设置防止油温超过规定储存温度的措施。
6.2.23 自动脱水器是近年来经生产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新产品,能防止和减少油罐脱水时的油品损失和油气散发,有利于安全防火、节能、环保,减少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6.2.24 储罐进料管要求从储罐下部接入,主要是为了安全和减少损耗。可燃液体从上部进入储罐,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会使可燃液体喷溅,这样除增加物料损耗外,同时增加了液流和空气摩擦,产生大量静电,达到一定电位,便会放电而发生爆炸起火。例如,某厂一个罐从上部进油而发生爆炸起火;某厂的一个500m³的柴油罐,因为油品从扫线管进入油罐,落差5m,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某厂添加剂车间400m³的煤油罐,也是因进油管从上部接入,油品落差6.1m,进油时产生静电引起爆炸,并引燃周围油罐,造成较大损失。所以要求进油管从油罐下部接入。当工艺要求需从上部接入时,应将其延伸到储罐下部。对于个别储罐,如催化油浆罐,进料管距罐底太近容易被催化剂堵塞,可适当抬高。因为其产生静电的危害性较小,故将原条文中“应”改为“宜”。
6.2.25 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储罐与管道之间产生的不均匀沉降引起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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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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