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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1 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2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 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 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 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3 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8.7.3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润滑油储罐;
   3. 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8.7.4 除本标准第8.7.2条及第8.7.3条规定外的可燃液体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8.7.5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0m³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2.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0m³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³并小于100000m³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宜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8.7.6 大中型石化企业泡沫液储存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100m³。当该区域有依托条件时,企业内的泡沫液储存量与可依托的泡沫液量之和不应小于100m³。
条文说明
8.7.2 增加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是考虑到此前发生的几起丙类火灾的情况,并参考NFPA 30《易燃可燃液体规范》关于可燃液体的分类确定的。
    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系指消防站距罐区远或消防车配备不足等,需注意后者是针对装储保护对象所用灭火剂的车辆,例如,有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时,应注意核算装储抗溶性泡沫灭火剂的车辆灭火能力。当储罐组建于山区,地形复杂,消防道路环行设置有困难,移动消防不能有效保护时,故需考虑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因对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水溶性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形式确定没有规定,造成对于这种类型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形式选择具有不确定性,并且这种储罐的火灾灭火较困难。通过调研、分析水溶性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的火灾危险性及扑救难易情况,确定等于或大于10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需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7.3 国外及国内有关标准均有相似的规定。润滑油罐火灾危险性小,国内尚未发生过润滑油罐火灾。而可燃液体储罐的容量小于200m³、壁高小于7m时,燃烧面积不大,7m壁高可以将泡沫钩管与消防拉梯二者配合使用进行扑救,操作亦比较简单,故其泡沫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移动式灭火系统。
8.7.5 对容量大的储罐,若火灾蔓延则损失巨大,故要求可在控制室启动远程手动控制的泡沫灭火系统,以便尽快在火灾初期将火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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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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