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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厂际管道敷设


7.4.1 厂际管道不宜采用管墩或管沟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充砂填实。
7.4.2 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管道不应埋地敷设;氢气管道不宜埋地敷设。
7.4.3 可燃液体厂际管道的壁厚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的有关规定执行;天然气和氢气厂际管道的壁厚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厂际管道经过本标准表4.5.8中的相邻设施时,管道的设计壁厚不应小于计算厚度的1.2倍。
7.4.4 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经过人员集中的区域时,应设防止人员侵入的防护栏。
7.4.5 沿厂外公路架空敷设的和跨越厂外公路的厂际管道的管廊柱子,距厂外公路路边的距离小于10m时,宜设防撞设施。
7.4.6 厂际管道穿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的有关规定;厂际管道跨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50459的有关规定。
7.4.7 当厂际管道长度大于5km时,其上、下游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流量和压力监测设施。
7.4.8 厂际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补偿应采用自然补偿。
7.4.9 厂际管道在其分支管道靠近主管道根部宜设切断阀;除特殊要求外,厂际管道其他位置不应设置切断阀。
7.4.10 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不宜设置永久性排凝或排气措施。
条文说明
7.4.1 管沟是火灾隐患,易渗水、积油,不好清扫,不便检修,一旦沟内充有油气,遇明火则爆炸起火,沿沟蔓延,且不好扑救。由于厂际管道在厂外敷设,若采用管墩敷设容易使管道受到损坏,且不利于人员及车辆穿行。
7.4.2 管道埋地敷设由于不易观察,很容易受到不同形式的损害,如机械损害,腐蚀损害,人为破坏等。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管道埋地敷设,如果发生泄漏,就会对土壤及地下水产生严重影响;氢气的爆炸浓度范围非常宽,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范围为4%~74.2%,远远高于天然气的爆炸浓度范围(5%~15%),且点火能量非常低,仅0.019mJ,在微小的静电火花下就可着火。氢气的密度低,仅为空气的1/14,氢气管道输送的压力较高,一旦泄漏,可迅速大面积向空中扩散,瞬间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很容易因受热、遇明火及摩擦产生静电而着火或爆炸,对地面的人员或设施造成较大危害。
7.4.3 厂际管道所输送的介质易燃、易爆或有毒,增加了管道设计壁厚,有利于提高管道的本质安全。
7.4.4 设置防护栏主要是为了降低人员活动对管道的安全运行产生的威胁。
7.4.5 由于厂外公路的交通量及行车速度远大于厂内道路的交通量及行车速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高、事故的严重程度也大。为了降低交通事故对厂际管道的威胁,制定本规定。
7.4.7 设置流量和压力监测设施是为了便于及时发现厂际管道的泄漏,快速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当厂际管道的长度小于等于5km时,有利于人员及时发现,快速到达现场,因此可不设流量或压力监测设施。
7.4.8 厂际管道要求采用焊接方式是为了尽量减少管道上的泄漏点,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但是在需要安装法兰阀门、流量计等管件的部位可以采用法兰连接型式。
7.4.9 厂际管道在其分支管道靠近主管道根部设置切断阀便于分支管道出现故障时与主管道的隔离,降低其对主管道的影响。其他位置不应设置切断阀,是为了减少管道上的泄漏点,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此规定中“特殊要求”系指厂际管道穿跨越河流、铁路、公路等处的切断阀设置要求。
7.4.10 此条规定是为了减少管道上的泄漏点,避免人为的开启的可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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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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