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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6.5.1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0类、1类或2类声环境功能区。
6.5.2 当供老年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6.5.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6.5.4 老年人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表6.5.4 老年人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6.5.4 老年人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
6.5.5 房间之间的隔墙或楼板、房间与走廊之间的隔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表6.5.5 房间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6.5.5 房间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注:Ⅰ类房间——居室、休息室;Ⅱ类房间——单元起居厅、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卫生间、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等;Ⅲ类房间——设备用房、洗衣房、电梯间及井道等。
6.5.6 居室、休息室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65dB。
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6.5.7的规定。
表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混响时间(倍频程)的平均值
表6.5.7 老年人用房空场500Hz~1000Hz混响时间(倍频程)的平均值
6.5.8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声环境设计宜利用自然声创造良好的整体环境,并利用环境声景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
条文说明
6.5.1 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安静的环境,设施选址、规划布局、功能空间组织都需要统筹考虑环境中的噪声影响,应对噪声级加以控制。本条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建筑和场地)的环境噪声限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对0类、1类或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规定执行,底限值取2类限值,环境噪声限值见表1。环境噪声的监测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表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6.5.2 为了提高老年人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应对活动场地的噪声加以控制。当活动场地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如面向噪声源一侧设置声屏障或种植树木,以改善声环境。
6.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噪声振动对老年人的心脑功能和神经功能系统有较大影响。从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远离噪声源布置老年人居室是十分必要的。避免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是保证居室免受噪声干扰的最有效措施。相邻布置是指在房间或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的布置。
6.5.4 本条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允许噪声级。当较高的环境噪声来自房间之外时,应通过对墙、楼板及门窗采取隔声措施,达到房间内允许的噪声级。
6.5.5 为便于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相应的材料、产品、构造和做法,本条规定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隔墙或楼板、房间与走廊的隔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采用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该指标为实验室测量值。为适应不同房间的噪声控制需求,本条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房间分为三类。按照本标准第6.5.3条的规定,除Ⅰ类房间不应与Ⅲ类房间相邻布置外,其他相邻布置方式均有可能存在。
6.5.6 为便于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相应的材料、产品、构造和做法,本条规定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采用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作为控制指标,该指标为实验室测量值。
6.5.7 单元起居厅、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及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用房等一般不需进行特殊的音质设计,但应把握适宜的空间容积和中频混响时间,确保老年人听得清楚且不费力。本条规定了中、大空间的老年人用房混响时间标准。
6.5.8 老年人偏好安静的自然声,如鸟鸣、流水声、风铃声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和场地设计应在符合声环境选址要求并做好噪声控制的同时,尽量营建适合老年人的声景观环境。具体措施可借鉴科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城市声环境论》“第3章城市声景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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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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