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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技术研讨会纪要


    2018 年 10 月 17 日,镇江市消防支队、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镇江市暖通空调学会就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的相关问题召开了专题技术研讨会,经逐条讨论并结合规范编制组王炯主任的宣贯内容,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供大家参考(仅限于镇江地区,最终执行权属于本地消防主管部门):

    1、第 1.0.2 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如何理解?
    回复:洁净厂房、汽车库可按其专业标准执行。

    2、第 2.1.3 条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适用范围?
    回复:仅适用于改造项目(应满足第 3.3.3 条规定)和不大于3 层的新建项目。

    3、固定窗的设置要求?
    回复:固定窗见术语 2.1.17,玻璃幕墙作为固定窗,其材质须满足可破拆要求。

    4、第 2.1.20 条,“共用前室”的适用范围?
    回复:“共用前室”仅适用于居住建筑,不适用于公共建筑。

    5、第 3.1.3.1.1 条凹廊的设置要求?
    回复:凹廊的宽进深比应>1 。

    6、第 3.1.3.2 条“送风口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是否有布置位置上的要求?
    回复:送风口需正对前室入口所在墙面。对于前室有多个入口,送风口需在一定范围内正对所有前室入口的墙面。如果前室入口在不同方向的墙上,则送风口应设置在每个前室入口的顶部形成风幕。

    7、公建整体高度超过 50 米,仅为 50 米以下的裙房部分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是否可以参考 50 米以下的公建采用自然通风设施?
    回复:对仅服务于 50 米以下的裙房部分的独立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当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8、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是否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回复:“三合一前室”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9、第 3.1.6 条,地下一层封闭楼梯间是否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回复:当地下封闭楼梯间仅为一层时,其首层有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平米的可开启外窗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0.第 3.1.7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不大于 3 层的前室能否设置常开送风口?
    回复:不大于 3 层的前室可以设置常开送风口。

    11、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地下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 米)是否可开窗自然通风,自然通风的开窗要求?
    回复:当为地下两层封闭楼梯间且地下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10 米时,应满足第 3.2.1 条要求,即地下两层均有可开启外窗外通采光天井,开窗总面积不小于 2 平米且楼梯间最高处有不小于 1 平米的可开启外窗,采光天井截面积应大于 2 平米且天井四周无遮挡(无防雨百叶等),可视为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否则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12、地下一层、两层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地下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 米)是否可开窗自然通风,自然通风的开窗要求?
     回复:对于地下一层、地下两层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如同时满足第 3.2.1 和第 3.2.2 条要求,且采光天井截面积满足要求且天井四周无遮挡(无防雨百叶等),可视为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否则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当前室加压而楼梯间自然通风时,还应满足第3.1.3.2 条。

    13、关于第 3.2.1 条采用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 平方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此处的最高部位是指哪?
    回复:指楼梯间的最高层的顶板或最高处梁底,可参考图集15K606 P29 页,且外窗需方便破拆。

    14、第 3.2.1 条、第 3.2.2 条可开启外窗面积指什么?
    回复:指的是可开启窗扇面积(要扣除窗框),且开窗时不应影响疏散门开启。

    15、第 3.2.4 条,什么叫“方便直接开启”?
    回复:开启装置(窗把手)应不高于 1.5 米才算便于开启。

    16、第 3.3.1 条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此每段高度是指什么?
    回复:指加压系统服务区段高度。

     17、第 3.3.4 条,防烟楼梯间地上与地下部分,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当受条件限制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加压送风系统。如地下为自行车库或储藏室的情况,是否适用本条?
    回复:当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房时,地上地下应尽量分开设置。为自行车库或储藏室,应分开设置。

    18.第 3.3.5 条:加压送风风机及机房设置位置?
    回复:对于新建建筑,加压送风风机及机房应尽可能设置在系统下部,如不能则须向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19、第 3.3.5.3 条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要求?
    回复:当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在同一面时,应保证两者边缘水平间距不小于 20 米,垂直间距不小于 6 米且补风进风口在下,排烟出风口在上;当设置两个相邻面时(如东面/北面),应保证两者边缘折线距离不小于 6 米;当设在两个平行面时(如南面/北面),距离不限;当发生火灾时,所有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距离都要满足以上规定。消防补风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的距离也应满足该条要求,即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小于 20 米,垂直距离不小于 6 米且补风进风口在下,排烟出风口在上,见规范第 4.4.4 条。

    20、第 3.3.5.6 条,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止回阀或电动风阀是有什么要求?
    回复:推荐优先安装止回阀。

    21、第 3.3.7 条及第 4.4.7 条要求防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对于加压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和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对送风或排烟的效果影响较小,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
    回复: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应保证土建风道光滑、密闭不漏风。

    22、第 3.3.8 条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及耐火极限要求,满足耐火极限的具体做法?
    回复:应在设计图纸中明确风管的耐火极限和具体措施。
  
    23、第 3.3.10 条,“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不应设百叶窗,且不宜设可开启外窗”,对于住宅和公建分别有什么要求?
    回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住宅可设置可开启外窗,公建应采用固定窗。

    24、第 3.3.11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 平米的固定窗,对于共用一个筒体仅在首层用防火门分开的地上和地下楼梯间,如何设置固定窗?
    回复:地上和地下楼梯间的顶部应分别设置不小于 1 平米的固定窗。

    25、第 3.4.2 条,对于≤24 米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如何确定?
    回复:应按第 3.4.5~3.4.8 条计算确定机械加压送风量,不按第 3.4.2 条表格取值; >24 米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第 3.4.5~3.4.8 条计算值和第 3.4.2 条表格中的值比较取大值;剪刀楼梯间和共用前室应按第 3.4.5~3.4.8 条计算确定机械加压送风量。

    26、第 4.1.2 条同一个空间但通过挡烟垂壁划分的两个防烟分区能否采用两种不同的排烟方式?
    回复:建议同一空间(无隔墙,仅通过挡烟垂壁分隔)的不同防烟分区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27、第 4.1.4.3 条,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固定窗如何设置?
    回复:可在靠外墙或屋面的防烟分区设置固定窗,具体设置要求可按第 4.4.14~4.4.16 条执行。

    28、第 4.2.1 条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是否包括自然排烟?
    回复:包括自然排烟。

    29、第 4.2.3 条设挡烟垂壁后自动扶梯区域是否需要做排烟甚至机械排烟?
    回复:根据建筑疏散设置要求,无疏散要求且扶梯区域不作为其它使用功能的,则无须设置排烟设施。

    30、第 4.2.4 条注 1,当宽度不大于 2.5 米的走道,如果走道局部宽度超过 2.5 米(如电梯厅等),走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是否仍按 60 米??
    回复:按走道平均宽度不大于 2.5 米来判定,即走道面积/走道长度≤2.5 米。如果走道局部超过的宽度过大,可把该区域与走道分开划分防烟分区。

    31、第 4.2.4 条注 2,当空间净高大于 9 米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如何理解?
    回复:当净高大于 9 米时,可不设置挡烟垂壁,但仍应按虚拟防烟分区分别计算排烟量。

    32、当多层丙类厂房、仓库的非顶层房间只有一面有外墙时(不具备对流条件),是否仍可采用自然排烟?
    回复:第 4.3.4.1 条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时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布置,即要形成对流,所以当多层丙类厂房、仓库的非顶层房间只有一面有外墙时不具备对流条件,应采用机械排烟。

    33、第 4.4.2 条对于建筑高度在 50m 到 100m 内的公共建筑,其排烟系统每段竖向高度不应超过 50m,此高度是排烟口到风机的高度还是楼层到屋顶的建筑高度?
    回复:应理解为系统服务楼层的高度不超过50米,且风机应位于系统高度以内。

    34、第 4.4.2 条对于建筑高度在50m到100m内的公共建筑,其排烟系统每段竖向高度不应超过50m,按规范分为低区和高区两个排烟系统,可否把服务低区的排烟风机也设置在屋顶?
    回复:该条本意是为了防止排烟系统竖向高度过高而失效,因此服务低区的排烟风机不能设置在屋面,应保证风机位于系统高度以内。
 
    35、第 4.4.5 条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屋顶式排烟风机是否可以设置在室外?
    回复:获得 3C 认证的屋顶式排烟风机且获得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同意时,可不设在机房内。

     36、第 4.4.9 条,“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隔热材料的厚度是多少?
    回复:应不小于 40mm。

    37、第 4.4.10 条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处时还要设排烟防火阀吗?
    回复:要设。

    38、走道的机械排烟口应如何设置 ?
    回复:走道的机械排烟口面积可不按第 4.4.12.6 条执行,按第 4.4.12.7 条计算排烟口面积即可,其他仍应满足规范其他条文要求。

    39、第 4.5.1 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 500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问题:此条是否仅限于地上的走道和建筑?
    回复:不设补风的条件仅限于地上走道及地上小于 500 平米的房间,地下的走道和房间、地上大于 500 平米的房间均须设置补风。如果是地上密闭的空间应补风。

    40、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是否要满足第 4.5.4 条的要求,天窗补风是否可以?
    回复:地下汽车库的机械补风系统应满足第 4.5.4 条的要求,但天窗补风可不受补风口应设置在储烟仓下沿以下的限制,但仍应满足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5 米且尽量远离排烟口。

    41、非机动车库排烟量如何计算?
    回复:非机动车库排烟量须按第 4.6.3 条执行,对于建筑明确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非机动车库,还应满足苏安办(2018)第 39 号文要求,采用自然排烟的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不小于该区域地面面积的 5%,采用机械排烟的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不小于 90m³/h.㎡,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超过 500 平米。

    42、电影院的排烟及补风应如何计算和设置?
    回复: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2008 第 6.1.9 条及条文解释规定计算排烟量按 90m³/h/㎡ 或 13 次/H 换气次数计算取大,再与 GB51251 第 4.6.3 条计算值比较,三者取最大值选取计算排烟量。补风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 50%。放映厅补风应补到每个放映厅。

    43、第 5.2.2.5 条,“排烟防火阀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此处的排烟防火阀是指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还是排烟系统中任一排烟防火阀?
    回复:根据规范第 4.4.6 条应理解为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

    44、中庭的定义
    回复:待省里统一意见确定。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镇江市暖通空调学会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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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读汇总-《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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