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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训练基地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 训练基地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参照表3的规定。使用面积系数平均按0.65计算。
表3 训练基地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
注: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消防训练的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条文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的建筑面积指标。
    根据已建成总队级、支队级洲练基地人员配备数、受训人数的调研数据,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相关要求,综合计算得出各类训练基地的建筑面积指标。
    经过广泛调研,新兵训练是各训练基地承训人数最多的时期,因此将新兵训练日最高人数作为核算训练基地用房面积指标的重要依据。全国已建成总队级、支队级训练基地人员和受训人员数量最大值分别见附表1和附表2:
附表1 全国已建成总队级训练基地人员和受训人员数量最大值
附表1 全国已建成总队级训练基地人员和受训人员数量最大值
附表2 全国已建成支队级训练基地人员和受训人员数量最大值
附表2 全国已建成支队级训练基地人员和受训人员数量最大值
续附表2
续附表2
各类用房的面积控制标准如下:
    (一)教学用房
        1.专业教室: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专业教室的规定,确定面积指标为25㎡/人,人数按基地新兵训练日最高人数计算。各地应结合教学训练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划分各专业教室的面积。
        2.专用室: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专用室的规定,确定面积指标为12.2㎡/人,人数按照训练基地人员数量计算。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划分各专用室的面积。
        3.办公室: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办公室用房面积计算公式:师级领导干部和团级单位主官人数×30㎡+其他干部人数×15㎡+机关战士人数×10㎡+其他外聘人员人数×10㎡。
        4.普通教室: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为2㎡/人,人数按照新兵训练日最高人数计算。
        5.阶梯教室:根据对全国已建成训练基地调研数据,确定面积指标为0.5㎡/人,人数按照新兵训练日最高人数计算。支队级三类训练基地人数较少,可不建阶梯教室。
        6.电教室:根据对全国已建成训练基地调研数据,确定面积指标为0.5㎡/人,人数按照新兵训练日最高人数计算。
        7.图书阅览室: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面积指标为2.2㎡/人,人数按照新兵训练日最高人数计算,但总面积不应超过220㎡。
        8.集会厅: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面积指标为1㎡/人,人数按照新兵训练日最高人数计算。集会厅总面积不超过1600㎡,集会厅辅助用房为360㎡另计,此外200人以下单位可不设集会厅辅助用房。支队级三类训练基地人数较少,可与文化活动中心合并建设,不再单独建设集会厅。
        9.史料陈列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总队级和支队级训练基地(团级以上)设史料陈列馆,同时兼顾公众消防科普功能,面积指标为150㎡。
        10.财务室: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并将使用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面积指标为30㎡。
    (二)训练及辅助用房
        11.体能训练馆:根据调研数据,并结合我国北方冬季、南方雨季开展室内训练的现状,建筑面积确定为总队级4000㎡、支队级2000㎡。
        12.消防车库:以满足实战化训练需求为出发点,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车辆配备和车库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确定消防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40㎡/车,以12辆消防车计算。
        13.器材库: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结合调研数据,确定建筑面积指标为总队级1000㎡,支队级500㎡。
        14.灭火剂储备库: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中战勤保障消防站的相关标准,并将使用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确定为总队级130㎡、支队级80㎡。
        15.呼吸器检修充气室: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总队级训练基地参照战勤保障消防站面积指标规定,并将使用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确定为195㎡,支队级训练基地参照特勤消防站面积指标规定,确定为130㎡。
        16.器材修理间: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中特勤消防站器材修理间面积指标,并将使用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确定为31㎡。
        17.控制中心:根据全国已建成31个总队级、76个支队级训练基地的调研数据,确定为总队级300㎡,支队级150㎡。
        18.训练设施配套设备用房:根据全国已建成31个总队级、76个支队级训练基地的调研数据中供水、污水和电气等用房面积之和,确定为总队级400㎡,支队级300㎡。
    (三)生活及附属用房
        19.文化活动中心:根据《巾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并减去图书阅览室面积,确定面积指标为总队级为790㎡,支队级为630㎡。另外,新兵训练日最高人数200人以下的,按每人2.5㎡计算,不单独建设,因此,支队级三类训练基地可将文化活动中心与集会厅功能合并,面积为250㎡。
        20.员工宿舍: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参考战士集体宿舍面积指标,确定员工宿舍人均面积指标为8㎡/人,人数按照训练基地机关战士和其他外聘人员数总和计算。
        21.学员宿舍: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参考战士集体宿舍面积指标,确定学员宿舍面积指标为8㎡/人,人数按照新兵训练日最高人数计算。
        22.食堂: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面积指标为2.6㎡/人,人数按照新兵训练日最高人数计算。
        23.家属探亲用房: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总队级训练基地参照特勤消防站的规定,并将使用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确定面积指标为125㎡,支队级训练基地参照一级普通消防站的规定,确定面积指标为95㎡。
        24.干部集体宿舍: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干部集体宿舍用房面积计算公式:师级领导干部和团级单位主官人数×30㎡+其他干部人数×15㎡。
        25.盥洗室、淋浴室、厕所: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面积指标为1.2㎡/人,人数按照新兵训练日最高人数计算。
        26.理发室、医务室面积指标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和调研数据确定。
        27.晾衣室: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面积指标为0.5㎡/人,人数按照新兵训练日最高人数计算。
        28.被装营具库面积指标根据实际需求与调研数据确定,总队级训练基地为200㎡,支队级训练基地为120㎡。
        29.供暖用房:供暖可采取锅炉或热交换的方式,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用房面积指标,总队级一类、二类训练基地总面积超过30000㎡的,确定为400㎡,总队级三类与支队级训练基地确定为350㎡。南方地区可选建,集中供暖区的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相关规定执行。
        30.水泵房: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面积指标为50㎡。
        31.变、配电室: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面积指标为200㎡。
        32.发电机房: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面积指标为110㎡。
    附表3为根据全国已建成总队级、支队级训练基地人员和受训人员数量最大值,计算后得出的各种用房的面积指标及其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比例值为四舍五人取整)。表2中各类训练基地建筑面积指标为附表3中各种用房面积指标之和,并逢100向上取整得出。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比为附表3中该类各种用房建筑面积占比之和,并四舍五人取整得到。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系数平均按0.65计算。
 
附表3 训练基地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和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附表3 训练基地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和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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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 建标19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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