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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训练设施设备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 总队级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建设应遵循规模适度、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原则;支队级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建设应结合本地实际,并应遵循统筹规划、特点突出、实用高效的原则。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设置要求
表4 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设置要求
表4 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设置要求
续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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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为应建训练设施,“☆”为选建训练设施。
第二十八条 训练设施应配套相应的训练场地,训练设施和配套训练场的建设要求和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建设特殊训练设施可报请各级政府部门另行审批。
表5 训练设施和配套训练场的建设要求和用地面积指标
表5 训练设施和配套训练场的建设要求和用地面积指标
续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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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训练设施配套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供排水设备应满足训练需求,并应设置训练专用蓄水池,蓄水量不宜低于2000m³。
    二、污水处理设备应具有污水和污物的处理功能,污水处理池容量应结合训练需求进行设置,处理后的排放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并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三、供电设备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四、燃料供给设备应具备燃油或燃气的储存、输送等功能,满足训练供油或供气的需求,并可进行自动控制。
第三十条 训练基地应配备专用的训练装备。训练基地配备的训练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训练装备的种类应与本地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装备一致。
    二、训练装备的数量应结合训练设施和训练任务等因素确定,并应适当备份。
    三、训练装备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市场准入规定。
    四、训练用通信装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的规定。
    五、训练装备的配备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总队级训练基地和支队级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建设原则及设置要求。
    总队级训练基地承训的是本总队受训人员,训练设施应涵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灾害事故类型,应遵循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原则。支队级训练基地承训的是本支队受训人员,训练设施建设应结合本地实际和灾害事故特点,遵循统筹规划、特点突出、实用高效的原则。
    消防训练通常分为体技能训练、灾害事故处置训练和战勤保障训练三类。体技能训练是消防员的基础性训练,灾害事故处置训练是提升消防部队实战能力的重要途径,战勤保障训练是提升消防部队作战综合保障能力的有力措施,三类训练是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本建设标准根据训练类别,同时结合当前消防部队职能、处置灾害种类以及训练实际需求,提出三类共30项训练设施的建设要求。
    根据近年来全国消防部队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出警次数、出警量等统计数据,结合各地训练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总队级训练基地应建训练设施26项,选建4项。其中地下工程火灾事故、船舶火灾事故、飞机火灾事故和山岳救助4类灾害事敞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常见,因此对应的训练设施为选建。由于全国各支队辖区内灾害类型和特点差异较大,针对某类灾害事故的出警量也相差很大,提出支队级训练基地应建15项,选建15项。各地可以结合本地主要灾害事故特点选建对应的训练设施,增强训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训练设施和配套训练场的建设要求和用地面积指标。
    训练设施的主要用途和性能要求参照《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GA/T 623、《消防应急救援训练设施》GB/T 29177、《消防员高空心理训练设施技术要求》GA 943、《网栅隔断式烟热训练室技术要求》GA 942、《火幕墙训练设施技术要求》GA/T 969等标准确定。通过调研上海、浙江、江苏等9个设施较为完善的训练基地,同时结合消防训练的实际需求,确定了训练设施用地面积指标。
    配套训练场是指为训练设施配套用场地,包括训练车辆停靠、人员集结、训练展开、车辆装备运输通行等所需的场地。30个训练设施中球类训练场、器械训练设施、烟热训练设施等10个训练设施,本身具有人员集结和训练展开功能,不需再另外增加配套训练场。建筑构件破拆和支撑训练设施、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等20个训练设施,在满足自身占地需要的同时,还需要配套建设训练场。根据调研数据的统计分析,计算得出配套训练场的用地面积。
    因训练设施属于构筑物,本标准只规定了训练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不计入训练基地总建筑面积。同时,总队级和支队级训练基地还可根据本地灭火救援任务特点和部队训练需要,增设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部分特殊灾害事故处置训练设施,例如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灾处置、冰面事故救助等训练设施,以满足灭火与应急救援训练的需要。该类训练设施在报请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后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训练基地训练设施配套设备建设的要求。
    一、供排水设备是保障训练用水和排水的必要设备。蓄水池作为训练用供水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容积应满足业务训练用水量的需要。根据现有训练基地的训练用水量及蓄水池的容积,确定其蓄水量不宜低于2000㎡。
    二、污水处理设备是训练污水和污物的处理装置,应满足训练基地污水和污物处理的需求。训练基地在开展训练时,会产生大量的污水和污物,其中可能含有泡沫灭火剂、燃油以及破拆、燃烧产生的杂物等,因此必须对这些污水和污物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污水处理应达到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可循环利用。
    三、电气设备是保证训练设施用电的必要设备。为保证训练安全,训练基地应具有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为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应实行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和应急照明装置,并应保证一定时问段内的用电需求。训练基地应采用分路供电的方式,区分生活用电和训练设施用电。
    四、储气罐、储油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储油场地应设有防止轻油流失的设施,输油泵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输油泵容量不应小于高峰耗油量的110%,并在输油泵进口管道上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备用)。油泵房到油罐之间的管道地沟,应有防止油品流散和火灾蔓延的隔绝措施。油管宜采用地上敷设,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沙或用耐火材料隔断。为保障训练中燃料供给的安全,应具有燃料供给的自动控制设备。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专用训练装备的配备要求。
    训练基地应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殁验收规范》GB 50401的装备配备要求,配备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等装备,且配备的训练装备应与本地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装备种类一致,满足实战化、模拟化训练需要。同时,各地应根据基地的训练频次、训练量、训练设施种类和训练内容,合理确定训练装备的配备数量,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消防水带、灭火剂、防护装备、救援绳索等器材的日常损耗,训练装备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备份。此外,训练装备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市场准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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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 建标19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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