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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实现地铁限界的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推动车辆规格标准化,有效控制地铁建设工程量,确保地铁工程建设和车辆运行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运行在隧道内外,不超过120km/h速度等级的城市钢轮钢轨系统标准轨距系列地铁A1、A2型及B1、B2型车辆轨道交通系统的限界设计、施工。
1.0.3 地铁限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建设的发展需要,合理控制车辆通行的有效净空断面,保障车辆运行的安全,十分有必要制订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限界标准。按照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分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对于限界标准也按此分类并系列化;对于计算方法需要完善、统一并优化,使地铁限界标准列入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同时强化限界设计工作规范化,对控制建筑工程量,保障运行安全,推动车辆国产化、系列化,降低工程整体造价具有重要意义。
1.0.2 上一版条文规定的标准适用范围仅针对最高运行速度80km/h,且不含瞬时超速,限定车辆为A(受电弓)、B1、B2三类车型,不能满足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多样性需要。修订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限定车辆为A1、A2、B1、B2四类车型,运行于隧道内或隧道外的标准轨距(1435mm)线路上,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为80km/h、100km/h、120km/h三种等级。其中A1型车宽3m、DC1500V接触轨下受电;A2型车宽3m、DC1500V接触网受电;B1型车宽2.8m、DC750V接触轨上/下受电(或DC1500V接触轨下受电);B2型车宽2.8m、DC1500V接触网受电。为提高运营效率,运控系统需要优化目标速度参数,基于控制超调,瞬时存在超速,本标准按相应最高运行速度另附加10%的瞬时超速工况进行限界制定。此外,当速度等级超过本标准上限范围时,计算公式仍然适用,但车辆及轨道参数需作改变,并需重新制定新限界。由于目前接触轨下受流的高度空间无法满足受流靴向下切除后距离上部接触轨或下部轨顶平面设备所需的最小绝缘净距,若切除运行将存在安全隐患。当处于检修库工位时,车辆空载静止状态,在保证受流靴切除后距接触轨有足够安全间隙下,受流靴下部区域设备需离开必要的安全距离,检修库一般具备条件。
    为确保地铁工程建设规模的经济性、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及乘客的人身安全三方面相协调,对于今后新建或扩建的地铁工程进行限界设计和限界校核计算时统一按本标准执行。制定本标准时,计算参数选取已兼顾考虑了在用车和既有地铁工程的包容性。对于今后新建或扩建的工程可能采用新车辆或新轨道结构等,其参数将与本标准选取的存在差异,这是允许的。但要遵守本标准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车辆限界校核,结果不能超出本标准的车辆限界。本标准的设备限界及建筑限界的规定用于约束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如果新系统与本标准差异性较大,则本标准不适用。对于需要贯通运营的扩建工程,如果前期工程不能兼容本标准的,扩建工程执行原有标准,维持一致性。
    本标准区间车辆限界因定义的工况与上一版有所不同,涵盖了瞬时超速及故障,相比较而言自然是变大了。但最终制定的设备限界和上一版的隧道内设备限界基本相当。上一版因未合理处理车辆悬挂止挡对偏移量的限制作用,造成隧道内外的限界差别失真较大,修订后的本标准设备限界略小于上一版的隧道外设备限界。
    对于在地铁线路上运行的其他车辆,如运料车、工程维修车、磨轨车、焊轨车、抢险车等车辆要进行限界校核,需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车辆限界,以保证其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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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限界标准 CJJ/T9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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