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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火和疏散


6.2.1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2 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B。
6.2.3 洁净厂房内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丙类生产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的洁净室(区),在关键生产设备设有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6.2.4 洁净室的上技术夹层、下技术夹层和洁净生产层,当按其构造特点和用途作为同一防火分区时,上下技术夹层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但应分别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6.2.5 洁净室的顶棚和墙板、技术竖井井壁的材质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6.2.6 在综合性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洁净生产区域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设施。不燃烧体隔断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6.2.7 洁净厂房的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生产层、每个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室的安全出口数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2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安全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观察玻璃窗;
    3 丙类生产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在关键生产设备自带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的1.5倍。
  注 对于玻璃基板尺寸大于1500m×1850mm的TFT-LCD厂房,且洁净生产区人员密度小于0.02人/㎡,其疏散距离应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得大于120m。
6.2.8 洁净厂房的洁净区各层外墙应设置专用消防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区各层专用消防口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2 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专用消防口。
6.2.9 洁净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靠建筑外墙布置,且不得与疏散安全口(楼梯间)贴邻。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防爆措施、泄爆面积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1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具有如下主要特点:①在电子产品如电子材料、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液晶显示器件等的生产过程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的气体、化学品等,它们对洁净厂房构成潜在的火灾威胁;②一些电子工业洁净厂房的面积大、体积大,并且常常是平面布置、空间布置曲折,增加了疏散路线上的障碍,可能延长安全疏散的时间;③洁净厂房内电子产品生产过程需应用各种类型的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建设投资巨大,一旦失火,将会造成极大的损失。鉴于以上主要特点,为了保障财产、人身的安全,严格控制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建筑耐火等级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作了本条规定,并为强制性条文。
6.2.2 本条规定.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分类,并在附录B中列出电子工业洁净厂房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举例。现对附录B中与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相关举例不同或增加的内容说明如下
    1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中,有使用丁酮、丙酮、异丙醇等易燃化学品的洁净室,这些化学品的主要性质见表25。从表中数据可见丙酮、异丙醇等均为易燃化学品,应属甲类,因此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有这些化学品的储存间、分配间列为甲类。
    2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中,尤其在半导体类洁净厂房中常常使用H2、SiH4、AsH3、PH3等可燃、有毒气体,从表22中所列这些气体的主要性质可见,它们均为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因此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中设有可燃、有毒气体的储存、分配间列为甲类。
    3 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工厂的外延间,由于其生产过程中需使用H2、S1H4等可燃气体,因此在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附录A中外延间列为甲类。但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生产所采用的外延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有了很大的提高,各种气体供应、控制系统、设备和附件设计、制造技术有了很大的提高,气体报警设施的安全可靠性也有了长足进步和提高。据调查表明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生产所采用的外延设备已配置有氢气泄漏和排放超浓度报警、连锁控制装置以及灭火装置等;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生产用外延间的氢气供应管路设有紧急切断阀,一旦发生事故、火情时,自动切断氢气供应;外延间按建筑特点在可能积聚氢气处设置氢气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连锁控制装置等安全技术措施。所以本次规范制定时,考虑到在具备上述安全技术措施的条件下,宜将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生产等所使用的外延间列为丙类。
6.2.3 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建设了一批大规模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用洁净厂房、TFT-LCD生产用洁净厂房,它们的洁净室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均大大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面积。这些芯片制造、TFT-LCD制造为代表的高科技洁净厂房具有大面积、大体量的特点,如表18所列的国内8″~12″芯片生产洁净厂房洁净区面积从6500㎡~16000㎡,第五、六代TFT-LCD生产用洁净区已达36000㎡,第八代TFT-LCD已达90000㎡。这类洁净厂房通常由洁净生产区和洁净生产区各自设有的上下技术夹层构成,厂房高度约为20~30m。由于芯片制造、TFT-LCD制造的生产工艺设备体量大,制造过程的连续性和自动化传输,所以生产工艺区是不能分隔的。为加强消防技术措施,在美国消防标准NFPA 318((洁净室消防标准》中要求采用高灵敏(≤0.01%obs/m)早期空气取样式烟雾探测系统,在环境空气中烟雾浓度很低的火情出现初期,探测系统即发出警报,相应消防应急系统即可启动将火情消灭在初始阶段;据了解,国内外的此类高科技洁净厂房都这样设计建造,投产最早的已有十年以上。
鉴于上述情况,本条条文规定:“丙类生产的电子工业洁净厂房的洁净室(区),在关键生产设备设有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小于等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烟雾报警探测系统后,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这里对这类电子工业洁净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所做规定的理由是:①电子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确实不可分时,即由于电子产品工艺的连续性或生产过程的自动化传输设备的需要,洁净室确实不能按防火分区要求进行分隔的电子工厂洁净厂房,②在洁净厂房内净化空调系统混入新风前的回风气流中应设置高灵敏度早期报警火灾探测器及其报警系统(Very Early Smoke Detection Apparayus,简称VESDA)或称空气采样式烟雾探测系统(Air Sampling Type Smoke Detection System),这类探测系统是主动抽取环境中空气,只要空气中有烟雾,就能及时报警,并在火灾形成前数小时,实现早期报警。本条规定的灵敏度是传统探测器的数百倍,做到早期发现,将火源消灭在初始状态;③在关键生产设备,主要是使用易引发火情的设备应设有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据调研表明,在集成电路芯片工厂、TFT-LCD制造工厂等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的生产设备都设有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为本条规定的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表 18 一些洁净厂房的主要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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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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