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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噪声控制设计


14.2.1 洁净厂房的平面、空间布置时,应根据噪声控制要求布置,宜集中布置发声设备。
14.2.2 洁净室(区)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值超过规定的设备,应根据设备的特性、外形尺寸等因素,采取降低声源噪声的隔声设施。洁净室的围护结构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
14.2.3 净化空调系统、公用动力设备和输送管道等洁净厂房的主要噪声源,应采取隔声、消声、隔振等噪声控制措施。空调机房、动力站房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围护结构宜采取吸声和隔声处理;
    2 对辐射噪声值超过规定的设备,应设置隔声屏、隔声罩或悬挂吸声体等;
    3 机房、站房内控制室的围护结构,宜采用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
14.2.4 洁净室(区)内的各类排风系统(不包括事故排风系统)应设置消声器等降噪设施。
条文说明
14.2.1、14.2.2 噪声控制设计,一般应充分考虑声源设备的选型、布置和降噪隔声措施。工程实践和洁净室内噪声测试表明:一是在进行洁净厂房的平面、空间布置时,在工艺布局可能的情况下,宜将发声类设备集中布置,并应充分考虑噪声控制技术措施的合理安排;二是在洁净厂房内公用动力用房、空调机房、洁净室(区)的围护结构设计时,应认真分析研究各类发声设备的特性、性能参数后,合理地选用围护结构的构造、材料,以达到良好的隔声性能;三是洁净厂房内,包括公用动力系统、洁净室(区)内应选用低噪声产品,以确保洁净室(区)内的噪声控制要求;当选用的设备辐射噪声值超过规定时,应根据设备的特性、性能参数、外形尺寸等因素,设置专用隔声室或隔声罩或隔声屏或隔声器等隔声设施。
14.2.3 本条规定电子工业洁净厂房中的主要声源设备——公用动力设备,如各种压缩机、泵类设备、净化空调系统等的噪声超过规定时,应设有隔声、消声、隔振等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工程实践表明,动力站房、空调机房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门窗、顶棚等,均应采取吸声、隔声处理;对于辐射噪声值超过规定的公用动力设备、风机等设备的四周、顶部,应根据这些设备的特性、性能参数、外形及其尺寸等因素,采取设置隔声罩、隔声屏或悬挂吸声体等噪声控制设施;为了进一步降低空调机房、动力站房内控制室的噪声声压级,改善操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宜对控制室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门窗和顶棚采用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进行隔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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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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