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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火灾报警系统


13.5.1 生产、销售企业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13.5.2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雨淋系统的生产工序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与消防雨淋系统联动;无控制室时,应在相应危险品厂房防护屏障外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并联锁启动消防雨淋系统;
    2 除本标准第13.5.2条第1款规定外的其他危险品厂房和科研中试线可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固定电话等火灾人工报警系统;
    3 生产企业危险品总仓库区、地面站以及销售企业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置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等火灾人工报警系统;火灾人工报警系统应设置在相应的值班室;
    4 火灾报警区域应按照单个危险品厂房划分;火灾探测区域应按照危险工作间划分,且探测区域的面积应覆盖生产工艺要求的保护面积;
    5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厂房,其火灾报警信号应与压力开关等信号通过“或”逻辑组合方式启动消防水泵;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焰探测器等光电快速感应探测器。
13.5.3 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工作间或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室应根据生产特点,具有火灾报警、联动以及消防水泵运行状态监视等功能。
13.5.4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联动控制排风机。
13.5.5 火灾报警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13.5.1 民用爆炸物品成品、半成品及众多原材料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燃烧或由此引发爆炸事故造成的后果很严重。为了及时监测和发现火情,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酿成重大损失,企业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火灾人工报警系统形式。
13.5.2 本条提出生产企业的危险品厂房、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及销售企业危险品仓库区的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原则。
    1 结合工艺要求和消防给水专业设置雨淋系统的危险区域工序,见本标准表9.2.9,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对于无火炸药粉尘的作业场所,考虑发生火灾的概率低,提出了可采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固定电话等人工报警系统进行报警的方式。
    3 危险物料、半成品、成品库房和仓库的储存量较大,若发生火灾则由燃烧转爆炸危险概率高,且库房和仓库附近无固定人员值守,故单个库房、仓库内可不设火灾报警系统,可利用值班室电话等进行人工报警。
    4 本款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燃烧爆炸特点新增的。火灾报警区域按照每个危险品厂房为一个区域确定。火灾探测区域按照危险工作间划分确定,探测器的布置必须满足其探测区域的面积覆盖生产工艺要求的保护面积,这点上不同于一般场所中火灾探测器的布置要求。
    5 本款目的是提高消防水泵启动响应时间,火灾报警信号、压力开关等信号均为触发信号,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启动临时高压消防系统的消防水泵,确保消防管网有能力保障进行消防灭火。
    6 民用爆炸物品燃烧、爆炸特征是时间短、速度快,选用光电快速感应探测器是为提高火灾信号发出的速度,保证消防雨淋系统快速启动。
13.5.4 个别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如酒精、柴油的存放和使用场所,本标准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以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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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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