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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增压设备、水箱和泵房


3.6.1 给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于用水负荷的中心;
    2 不应设在电气设备房和轨道的正上方,不应设在盥洗室、污水泵房的正下方,不宜与电气设备房相邻;
    3 净空高度不应小于3m,宜设有手动起吊设备;
    4 检修门应外开,且应满足最大设备进出及安装要求,泵房内通道布置应满足通行及设备检修要求;
    5 应有减振及降噪措施。
3.6.2 水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箱有效容积大于50m³时,宜分成独立的两格,水箱进出水管、人孔、溢流管、水位监视器及溢流报警装置应独立配置;
    2 水箱溢流管管径应比进水管大一级,且不得小于DN100;泄水管管径不得小于DN75,且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3 水箱应配备消毒设备,出水管宜设置紫外线消毒。
3.6.3 增压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灌式充水;
    2 水泵机组宜采用金属整体台座。
3.6.4 变频给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自动调节转速和降压启动功能,且宜采用双电源供电;
    2 具有水位控制功能,且应自动启、停水泵;
    3 具有故障自检、报警、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自动或手动消除报警;
    4 设置备用水泵,且应轮换运行。
条文说明
3.6.1 本条对给水泵房作出规定。
    1 当与消防增压设备合用泵房时,泵房门需朝外开启。
3.6.2 储存生产、生活给水一般采用不锈钢生活水箱,其材质采用SUS304或SUS312材质,生活水箱附件安装要求符合规定。
    1 水箱有效容积大于50m³时,需分成独立的两格,每个水箱设进出水管、人孔、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水位监视器及溢流报警装置等。两个水箱之间设连通管,使其成为一个整体,连通管上设闸阀隔断,以便每个水箱都能独立工作、检修和清洗。
    2 溢流管小于DN100时,排水能力较小,水箱内水位上升快,水可能由检修口溢出,导致泵房地面严重积水;泄水管小于DN75时,放空水箱时间过长,影响日常检修;采用间接排水是为了满足卫生防疫要求,避免与排水系统直接连通。
    3 在用水量不大时,水箱内生活用水储存时间较长,水中余氯基本挥发完毕,水中细菌繁殖快,出水管设置紫外线消毒器是为了满足卫生防疫要求,消毒效果好,设备简单、处理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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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系统技术标准 GB/T5129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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