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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小型水力发电站建设发展的需要,反映电站建设的技术进步和经验,统一设计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装机容量为0.5MW~50MW的小型水电站(以下简称电站)设计。
1.0.3 电站设计应在流域综合规划或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1.0.4 电站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技术经济政策,根据地方水利、水电、航运、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要求和电力市场的需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水资源。
1.0.5 电站设计应进行调查研究、勘测工作,获取水文、气象、地形、地质、建材、电网、建设征地、移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河流开发现状和国民经济综合利用要求等基本资料和数据。
1.0.6 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关于规范适用的装机容量范围,《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071-2002(以下简称原规范)为50MW~5MW。考虑到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50MW属于大中型水电站,执行相应的规范;装机容量小于0.5MW属微型水电站,其设计有特殊性(在水能利用、供电对象、建设投资、运行管理、效益影响等方面与常规水电站差异很大)。目前,装机容量为0.5MW~5MW的水电站数量众多,原规范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对此范围水电站设计均未规定,因此,将其纳入本规范范围是必要的,即对装机容量的适用范围定为0.5MW~50MW是合适的。
    电站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电站,机组容量根据电站特征参数和设计制造水平确定,出线电压等级一般均不超过110kV,故本次修订时适用范围不再提出机组容量15MW以下、出线电压等级不超过110kV的规定。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中规定的工程等别为Ⅳ等、Ⅴ等电站工程。
1.0.3、1.0.4 电站设计应在经批准的河流(河段)规划基础上进行,对上、下游有影响的电站开发时,应征求相邻地区意见。同时,电站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技术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水资源。这对保证电站合理有序开发和顺利实施,确保公众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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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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