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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洪水


2.3.1 应根据电站设计要求,提出下列坝(厂)址全部或部分的设计洪水成果:
    1 各设计频率的年最大洪峰流量和时段洪量;
    2 各设计频率的分期最大洪峰流量和时段洪量;
    3 各设计频率的年和分期设计洪水过程线。
2.3.2 应根据电站所在区域的资料条件,合理选用设计洪水计算方法。
    坝(厂)址或其上、下游邻近地点具有30年以上的实测和插补延长的洪水资料时,应采用频率分析法推求设计洪水。
    电站所在区域无洪水资料,但有降水量资料时,可通过暴雨频率分析,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
2.3.3 电站所在区域实测洪水和暴雨资料短缺时,可利用邻近地区实测或调查洪水和暴雨资料,进行地区综合分析,推求设计洪水;也可根据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暴雨和产汇流区域综合研究成果及其配套的暴雨径流查算图表,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
2.3.4 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时,不同历时设计暴雨量可采用设计点暴雨量和点面关系推算。设计点暴雨量可从经审定的暴雨统计参数等值线图上查算。设计暴雨的时程分配可根据区域综合雨型或典型雨型,采用不同历时设计暴雨量同频率控制放大求得。
    设计暴雨历时可取24h,也可根据流域面积及汇流历时确定。
    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的产流、汇流参数时,可从经审定的暴雨径流查算图表查算。
2.3.5 对设计洪水计算采用的各种参数和计算成果,应进行多方面分析检查,论证成果的合理性。
2.3.6 设计洪水计算采用的历史洪水可直接引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刊布的历史洪水调查成果。当电站所在河流无实测或调查历史洪水资料时,应在坝(厂)址或其上、下游河段进行历史洪水调查。
2.3.7 计算分期设计洪水时,分期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确定,其起迄日期应符合洪水季节变化规律。分期不宜短于1个月。分期设计洪水可跨期使用。
2.3.8 当电站上游有调节水库时,应拟定设计洪水地区组成,推求受上游水库调蓄影响后的坝址设计洪水。
条文说明
2.3.1 本条基本包括了电站设计洪水的成果内容,可据设计要求提供全部或部分成果。洪水分期一般可据暴雨洪水成因及其主要特性确定。洪水分期不宜过多、过短。
2.3.3 经审批的暴雨径流查算图表是指全国暴雨洪水分析计算,协作小组办公室编印的《编制全国暴雨径流查算图表》技术报告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成果《产流汇流计算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暴雨图集》、《可能最大暴雨图集》、《暴雨径流查算图表》、《中小流域暴雨洪水计算手册》、《水文图集》、《水文手册》等。
2.3.7 分期设计洪水可跨期使用是指定期选样计算的分期设计洪水可跨期使用,跨期5d~10d。
2.3.8 设计洪水地区组成,一般可采用同频率洪水组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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