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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施工导流


10.2.1 电站施工导流标准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导流临时建筑物级别为Ⅴ级,其洪水标准应符合表10.2.1-1规定。
表10.2.1-1 临时建筑物洪水标准
表10.2.1-1 临时建筑物洪水标准
    2 当坝体填筑物高度达到不需围堰保护时或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其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按表10.2.1-2确定。也可根据失事后对下游影响的大小,经专门论证后,适当提高或降低标准。
表10.2.1-2  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
表10.2.1-2 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
    3 过水围堰的挡水及过水标准应根据围堰的不同运用时段,按表10.2.1-1的规定确定。
    4 截流标准可根据水文条件,采用截流时段5年~3年重现期的月或旬的平均流量。
    5 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封堵时间应在满足水库拦洪蓄水要求前提下,根据施工总进度确定。封堵下闸的设计流量可用封堵时段10年~3年重现期的月或旬平均流量。
    6 封堵工程在施工期间的导流设计标准可根据工程重要性、失事后果等因素,在该时段10年~5年重现期范围内选取。
10.2.2 导流方式应根据枢纽布置、水工建筑物型式和河流特性,综合分析围堰截流、坝体临时度汛、封堵、初期发电及施工总进度等因素,经方案比较后可分别采用分期围堰导流、与断流围堰配合的明渠导流、隧洞导流、涵管导流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坝体底孔导流、缺口导流和不同泄水建筑物组合导流等。
10.2.3 导流挡水、泄水建筑物的型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枢纽布置、施工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工程结合时,应提出结合方式及具体措施。
10.2.4 施工期蓄水应与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统一安排。应提出后期导流建筑物的封堵措施。导流建筑物封堵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满足下游用水要求。

条文说明
10.2.1 坝体施工期坝体拦洪度汛与导流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系根据小型水电站特点和施工实践,并参照《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 5397-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和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拟定的。本规范与上述规范的洪水标准比较列于表3。
表3 坝体施工期拦洪度汛标准[重现期(年)]
表3 坝体施工期拦洪度汛标准[重现期(年)]
    考虑到小型水电站的实际情况,将山区丘陵区、平原区的临时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统一进行规定。
    《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 5397-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中过水围堰的挡水标准,重现期为20年~3年,范围较宽。本规范根据工程规模确定为:过水围堰挡水标准采用其挡水时段10年~3年重现期洪水。上述规定参考了过水围堰的实际运用情况,便于设计选用。
    根据国内小型水电站施工实践,本规范提出的截流标准采用截流时段5年~3年重现期的月或旬平均流量。
10.2.2 施工导流不能只重视初期导流、截流,而应同时考虑后期导流,包括坝体临时度汛、下闸蓄水等。
10.2.3 导流建筑物应考虑各期导流要求,并研究与永久性建筑物相结合的合理性。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应按表10.2.1-1的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
10.2.4 导流隧洞封堵、水库蓄水期间,应综合分析下游供水要求,并应采取措施满足下游电站、城镇、农业、航运、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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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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