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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节能


15.0.1 电站节能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做到安全可靠、能源节约和经济合理。设计中选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均应按有关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T 50649的规定提出明确的节能指标或要求。
15.0.2 电站工程应通过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技术经济等综合比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工程布置、建筑型式、设备选型、施工措施及运行方式等。
15.0.3 对电站设计中采取的主要节能措施,应进行节能效果综合评价。

条文说明
15.0.1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节能是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根本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6年8月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强调必须把节能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必须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并提出了具体目标。2009年12月,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节能要求,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T 50649的要求。
    设计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应选用环保、节能型产品,禁止选用已明令淘汰的产品,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材料、新工艺。主要设施及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重视防腐、防锈涂装;有条件的地区,电站采暖、通风、照明等设计可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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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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