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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7.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保护对象的各报警区域。
    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7.2.2 区域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2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设备。
    3 当采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其他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火灾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7.2.3 集中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2 系统中应设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状态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7.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及自动、手动启动火灾报警的功能。
7.2.5 当设有中央控制室时,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电站的中央控制室内的独立区域;当不设中央控制室时,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在值守人员值班室或警卫室。

条文说明
7.2.1 区域报警系统由区域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是功能简单无联动控制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较小范围的保护。
    集中报警系统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是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较大范围内多个区域的保护。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其系统容量较大,由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消防设施、控制功能较齐全,适用于大型建筑物的保护,对于水力发电厂,适用于大型复杂的水电厂厂房和设备的保护。
7.2.2~7.2.4 根据GB50116-1998编制。
7.2.5 GB50116-1998中规定: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根据水力发电厂的具体情况,大中型水力发电厂运行方式多为“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因此该设备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更合理;如水力发电厂不设中央控制室,设在值守人员值班室或警卫室将有利于对火警的观察、管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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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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