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 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版)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