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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艺布置


6.0.1 常温法空气分离系统和氧产量大于1500m³/h的低温法空气分离系统,除压缩机外宜采用室外布置。室外布置的装置、控制阀组等应采取防雨、防冻措施。
6.0.2 设有低温法空气分离装置的氧气站宜将原料空气压缩机和离心式氧气压缩机等集中布置在主厂房内。主厂房宜采用独立建筑,其层数、层高应按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特点、起重设施等确定。
6.0.3 氧气站内原料空气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站房规模、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特点进行布置,宜采用单层布置;
    2 离心式空气压缩机吸气过滤器的布置应方便定期清扫、更换;
    3 当氧气站的原料空气压缩机与压缩空气站的空气压缩机互为备用时,宜布置在同一压缩机间内。
6.0.4 氧气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塞式氧气压缩机超过2台时,宜布置在单独的氧气压缩机间内;
    2 当采用离心式氧气压缩机时,宜设防护墙或罩;宜与其他压缩机布置在同一压缩机间内;
    3 氧气压缩机间应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6.0.5 灌氧站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实瓶的贮量,每个防火分区不得超过1700瓶,防火分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当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3400瓶时,宜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与灌氧站房分别设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
    3 每个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均应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6.0.6 独立氧气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氧气灌装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独立氧气瓶库的最大贮量不应超过表6.0.6的规定。
表6.0.6 独立氧气瓶库的最大贮量(个)
6.0.7 在使用氧气的建筑或厂房内,氧气汇流排间的氧气实瓶贮量不宜超过24h的用氧量。
6.0.8 氧气站生产的多种空气分离产品需灌瓶和贮存时,应分别设置每种产品的灌瓶间、实瓶间和空瓶间。
6.0.9 氧气贮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贮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³时,可布置在制氧间内,但贮气囊不得设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贮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设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6.0.10 氧气站内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净距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要求;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最大尺寸加0.5m;
    2 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水泵等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根据工艺需要适当减小;
    3 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
6.0.11 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不宜小于2.0m;
    2 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m~1.1m;
    3 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6.0.12 采用氢气进行空气分离产品纯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催化反应炉应布置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2 氢气实瓶应存放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3 氢气瓶的贮放量不得超过60瓶。
6.0.13 氧气站的氧气、氮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距地面不得低于4.5m。
6.0.14 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宜单独设置在专用调压阀室内。
6.0.15 氧气站内同时设有氮气压缩机和氧气压缩机时,可共同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6.0.16 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当采用联轴器或皮带传动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0.17 输送液氧的多级离心液氧泵宜单独设置在专用液氧泵间内,亦可设置防护墙或罩进行隔离。
6.0.18 氧气站内的各种气体压缩机应根据其振动特性、允许振幅等要求,除合理进行设备及管道布置外,应采取防振、隔振措施。
6.0.19 氧气站内设有各种气体压缩机的房间或作业场所应根据压缩机类型、规格或制造厂家提供的噪声声压等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50087的有关规定确定采取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
条文说明
6.0.1 近年来,我国常温法空气分离设备、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发展迅速,我国制造的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的最大产氧量达60000m³/h,以变压吸附法制取氧(氮)气的常温法空气分离设备最大产氧量达35000m³/h(氧纯度最高达95%,其余为氩)。在冶金、石油化工、煤化工、机械、电子等行业根据用气规模、用气品质的不同要求,广泛采用低温法或常温法空气分离设备,据了解,由于变压吸附法制取氧(氮)的常温空气分离系统,除压缩机外基本上均为压力容器、阀门等,所以目前基本上采用室外布置,以减少建造费用;产氧量超过1500m³/h的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大部分是将冷箱、压力容器及其相关管路及其附件、阀门室外布置,以减少建造费用。为此,作了本条的规定。据调查了解,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气象条件差异较大,所以在寒冷地区的空气分离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甚至冷箱也采用室内布置;而在南方冬季温度较高的地区也有将压缩机室外布置的,为此本条对室外布置的装置、控制阀组等规定采取防雨、防冻6.0.2 据调研资料表明,近年来我国建造的大型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的氧气站基本上是将冷箱等非运动设备采用室外露天布置;有的大型低温空气分离设备将局部运动机械设置防雨措施后,也采用除原料空气压缩机和氧气、氮气等压缩机外的设备均在室外露天布置;这些大型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都是将原料空气压缩机和氧气、氮气等压缩机集中布置在主厂房内,主厂房通常为独立建筑;主厂房的建筑物有单层布置或二层布置,一般是按压缩机及其配置的各级冷却器等辅助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

6.0.3 制订本条的理由是:
    1 氧气站的原料空气压缩机有活塞式、螺杆式和离心式等类型,根据氧气站规模的不同选用不同形式的空压机,但是不论采用哪种形式的空压机,站房布置大多采用单层布置,只有当空气压缩机及其冷却器的结构要求二层布置时,才采用压缩机本体布置在二层楼面,冷却器等辅助设备布置在底层,据了解,目前包括大型离心式压缩机在内的各种规格的螺杆式、离心式压缩机一般均采用压缩机本体与冷却器等辅助设备一体化的结构,因此氧气站宜采用单层布置的形式。
    2 目前,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吸气过滤器一般均采用自洁式过滤装置,该装置是由若干个过滤筒或过滤组件构成,少则数十个多则数百个,过滤筒或过滤组件需定期更换,体积较大,一般均布置在氧气站旁的室外地面,也有布置在屋面上的(主要用于排气量较小的离心式空压机),不论哪种方式布置都应满足定期清洗、更换的要求。
    3 近年来,低温法或常温法空气分离设备所需的原料空气压力均小于1.0MPa,大部分都在0.6MPa~0.8MPa范围,此压力等级与一些行业产品生产所需压缩空气站的供气压力基本相同,为提高气体供应的稳定性,一些工业企业将两类不同用途的空气压缩机布置在一个压缩机间内,并将压缩机的压缩空气干管相连。
6.0.4 制订本条的依据是:
    (1)调研资料表明:氧气压缩机间运行中燃烧着火的事故时有发生,其中活塞式氧气压缩机发生事故较多。如某公司的氧气压缩机间内设置4台活塞式氧气压缩机,其中1台100m³/h的氧气压缩机着火燃烧,火星吹至7m以外引发室外氧气气囊燃烧,幸运的是其他三台氧气压缩机未开机运行,未引发更严重的事故,但也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为此本条第1款和第3款作出了对活塞式氧气压缩机等的设置规定;并要求氧气压缩机间应设有至少1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有利于作业人员在发生着火事故时,即时离开现场,到达安全地带。
    (2)现行国家标准《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和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中规定:“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的多级离心液氧泵,应设防护墙(罩)与周围隔离。”其作用是一旦上述设备发生着火燃烧等事故时,避免伤及操作人员。为此本条第2款规定为“宜设防护墙或罩”。
6.0.5 制订本条的理由是: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3.2条中对乙类(5)项单层库房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1个防火分区面积规定为700㎡,按80%计为560㎡,而每个水容积为40L的气瓶占地面积约0.16㎡,折合成气瓶的实瓶贮量约为1700瓶[560/(2×0.16)≈1700瓶],所以本条规定氧气实瓶数量超过1700瓶时,应分别设在2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内,如一个灌氧站房内需贮放4000个氧气实瓶,则该站房应设3个防火分区,各防火分区之间应以防火墙分隔,防火墙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目前在已建的氧气站中制氧厂房、灌氧站房有合建的,也有分别设置的,两种方式各有优劣,大、中型氧气站采用分建的较多,小型站房为了布置紧凑、减少占地,又可方便维护管理,采用合建方式较多。若仅从消防要求出发,只要按规范要求做好每个防火分区的平面布置和设置相应消防设施,多个防火分区或者制氧站房与灌氧站房合建布置应该是可行的,但考虑到运行管理和原规范的规定,故本款推荐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3400瓶时,宜分别设置。
6.0.7 制订本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3.9条的规定:“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氧气汇流排间属于乙类生产火灾危险等级,所以作出本条规定。
6.0.8 本条仍沿用原规范的要求。
6.0.9 本条规定基本沿用原规范的要求,取消了原条文中的“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的内容。
6.0.10 本条规定了氧气站内设备布置的原则要求。由于站房的设计规模不同、设备类型不同、室内外布置的不同等因素,因此设备布置的基本原则是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达到减少建筑面积、节约投资的要求。条文中规定的设备之间的净距、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的要求,都是按下限进行规定;在氧气站的具体工程设计时,应结合具体条件和设备状况合理地选择。
6.0.11 本条第1款规定的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内通道宽度是目前在各企业实际采用的数值;第2款平台的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在此规定范围内确定;第3款沿用原规范的条文,未作修订,这些规定也是符合现在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的。
6.0.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空气分离产品中氩气等的纯化目前已很少采用加氢纯化的工艺,但是在一些中小型的氧气站中此种工艺仍有采用,为了使这类站房的设计建造有法可依,本条基本上保留原规范中的相关规定。鉴于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中对氢气瓶存放等房间的安全措施已有相关规定,所以应符合该规范的有关规定。
6.0.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据调研表明,由于氧气、氮气放散管包括安全阀的放散管或液氧、液氮排放口或紧急排放口设置不当,有多次着火燃烧事故或窒息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所以本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6.0.14 本条的制订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中有关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应设置在独立阀门室的规定和目前大多数氧气压力调节阀组设在独立阀门室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
6.0.15 为减少氧气站内的房间分隔和建筑面积,方便维护管理,本条规定当站内同时设有氮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时,可将两类压缩机设在同一房间内。
6.0.17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和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中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6.0.18 由于各类气体压缩机的形式、排气量和排气压力以及结构不同,其振动特性、允许振幅要求均不相同,所以本条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工程项目设计时应按所选用的气体压缩机的类型、规格、性能参数和相关要求,合理进行设备和管道布置,并确定是否采取或采取何种防振、隔振措施。
6.0.19 氧气站内的噪声主要是机械噪声、电动机噪声和气体动力噪声,它们在氧气站内按工艺布置的不同分布在各个房间或室内外的作业场所。机械噪声主要是压缩机等运转设备的轴承、齿轮传动,活塞连杆、十字头以及管路上的止回阀等运动部件产生的摩擦声、冲击声和各种形式的不平衡惯性力引起的振动噪声。电动机噪声是由电机风扇的气流噪声,定子与转子之间磁场脉动引起的电磁噪声以及轴承高速运动产生的机械噪声组成,电动机噪声一般为80dB(A)~95dB(A)。
    氧气站的噪声治理是工程设计时应十分重视的内容之一,设有气体压缩机的房间或室内外作业场所是氧气站内的主要噪声源,目前在氧气站内采用的治理措施主要是采选用先进的工艺和低噪声的压缩机等设备,并在土建设计、工艺布置、设备构造等方面,认真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吸声等措施,使氧气站的生产区、控制室、厂界等处的噪声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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