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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和结构


7.0.1 氧气站的生产性站房宜为单层建筑物。
7.0.2 氧气站的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和设备检修时的起吊高度以及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4.0m,灌瓶间、汇流排间等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m。
7.0.3 当制氧站房或液氧系统设施和灌氧站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应通过走廊相通。
7.0.4 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罐间、氧气汇流排间、氧气调压阀间等房间相互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
7.0.5 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罐间、氧气汇流排间、氧气调压阀间等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
7.0.6 氧气站的主要生产间,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
7.0.7 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用磨砂玻璃或涂白漆等措施,防止阳光直接照射。
7.0.8 灌瓶间的充灌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厚度大于或等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采用不燃烧体。
7.0.9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平整、耐磨和防滑。
7.0.10 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的冷箱基础应采取防冻措施。
    大型平底圆柱形液态气体贮槽采用珠光砂绝热时,应采用高架式基础,其基础顶部应采用泡沫玻璃隔热,厚度宜为1000mm。
7.0.11 氧气站内的氢气瓶间应设置在靠外墙,且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的专用房间内,氢气瓶间与相邻的房间应采用不低于2.0h耐火极限的无门、窗、洞的不燃烧体墙体分隔;氢气瓶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0.2 由于氧气站内广泛采用螺杆式、活塞式和离心式压缩机用于原料空气或氧气、氮气等产品气的压缩,在确定氧气站等建筑物的屋架下弦高度时,应根据各种压缩机或设置在车间内的纯化器等设备的高度和设备检修时的起吊要求确定,为此作了本条条文的修改,并将“从立式压缩机气缸中抽出活塞的高度……”取消。
7.0.3~7.0.5 这几条均为强制性条文,其条文内容与原规范相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7.2.3条的规定将隔墙的耐火极限规定为2.0h,隔墙上的门窗规定为乙级防火门窗。
7.0.6 本条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氧气站的主要生产车间的门窗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的规定。这是考虑氧气的助燃性质,为了防止和减少燃烧着火的概率。
7.0.8 根据调查了解,目前国内各类气体灌瓶间的充灌台都设有一定高度和厚度的防护墙,并将气瓶和控制阀分别设置在防护墙两侧,以确保作业人员在一旦发生“气瓶爆破”时的人身安全。为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7.0.10 根据氧气站中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的冷箱基础和液态气体贮槽基础的设计、建造实践表明,鉴于氧气特性和冷箱基础可能遭遇低温状况的特点,通常按空气分离设备容量大小的不同采用具有防火、防冻的材料和构造,如采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工程材料和在冷箱基础中设置通风孔等方式,以利于与周围环境的通风换气;而液态气体贮罐(槽)一般采用高架式基础,考虑到该基础顶部可能遭遇低温状况的要求,一般采用泡沫玻璃隔热层,其厚度约为1000mm。
7.0.11 氧气站内的氢气瓶间是用于贮存氩气等气体净化加氢用氢气钢瓶,由于氢气瓶间为甲类生产危险等级,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作出氢气瓶间的安全出口、与相邻房间的分隔等的规定;氢气瓶间还应设有如防爆、通风、气体报警等方面的安全措施,为此本条规定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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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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