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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给水、排水和消防


9.0.1 氧气站的生产用水,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外,宜采用一路供水。
9.0.2 压缩机等设备用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其水压宜为0.15MPa~0.50MPa;循环冷却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的有关规定。
9.0.3 氧气站设备的给水和排水系统应能放尽存水。
    压缩机的循环冷却水的管道上应装设水流观察装置或排水漏斗,并宜装设断水报警装置。
9.0.4 氧气站的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0.5 制氧间、氧气贮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等有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房间,其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0.2 为节约用水,氧气站内除压缩机用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外,其他设备用水如变压吸附装置真空泵用冷却水等,即使用量较小也应采用循环的使用方式,为此本条修改为“压缩机等设备用冷却水应采用循环使用”;为适应氧气站规模不同的变化,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水压扩大为0.15MPa~0.50MPa。
9.0.3 本条与原规范的条文相近,为提高压缩机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增加了压缩机冷却循环水宜装设断水报警装置,一旦冷却水压力降低至规定限值时应发出报警信号,直至连锁停止压缩机运转,保护压缩机不会因冷却水中断造成损坏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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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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