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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展览空间


4.2.1 展览空间应包括展厅和展场。
4.2.2 展厅和展场的空间组织应保证展览的系统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公众参观流线应便捷,并应避免迂回、交叉。
4.2.3 展品及工作人员流线应与公众参观流线分开。甲等、乙等展厅应能具备集装箱货车直接进入展厅装卸货物的条件,丙等展厅应有专用运货设施。
4.2.4 展厅设计应便于展品布置,并宜采用无柱大空间。当展厅有柱时,甲等、乙等展厅柱网尺寸不宜小于9m~9m。
4.2.5 展厅净高应满足展览使用要求。甲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12m,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8m,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6m。
4.2.6 展厅展位应按标准展位设计,并可按行、列或成组团布置。
4.2.7 展厅内展位通道尺寸除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乙等展厅主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5m,次要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
    2 丙等展厅展位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m。
4.2.8 展厅地面应满足展品存放、布置及运输要求,其荷载值应根据展览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展厅平顶吊挂荷载应根据展览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0.3kN/㎡。
4.2.9 展厅地面应根据展览使用要求布置综合设备管沟、管井或地面出线布点。管沟、管井及布点宜到达每个展位区域。
4.2.10 展场应满足展览存放、布置及运输要求,其荷载值应根据展览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4.2.1 展览业在不断地发展,使用方式已由过去相对固定的展示区、存储区、会议洽谈区、办公区、观众服务区模式转向强调灵活多样的综合性展览建筑方向,各个展厅可分可合,每个展厅均可满足展示、搭建、洽谈、服务等一系列要求,单元式展厅已成为适应现代展览业的重要模式。与此同时,展场与展厅一起,构成了展览的主要空间。
4. 2.2、4.2.3 展览建筑是功能性较强的公共建筑之一,它具有观众流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与此同时,现代展览建筑由于使用功能的多样化及灵活性,会造成不同展厅使用时间上的差异性,因而在设计上必须有一个好的流线,从使用功能上确定先进的管理方式和采用现代化的服务手段,通过合理安排各部门的关系和日常工作流程,最大程度上满足观众的参观流线要求。
4.2.4 展厅的结构形式有多样性,但近期新建的展览建筑的展厅结构形式多为钢结构及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其中:单层无柱展厅以钢结构为主;双层层厅的上层结构形式亦多为钢结构,其下层结构则较多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系统。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时,其柱网多为9m×9m和12m×12m,本条规定甲等、乙等展厅柱网尺寸不宜小于9m×9m,这种尺寸兼顾了结构经济性和展位布置的便捷性。
4.2.5 展厅净高度应满足布展展品的高度要求(考虑两层搭台的布展方式)、屋架悬挂宣传画幅的高度要求,同时应考虑在展品布置的情况下大空间空调风送达的净空高度要求,参照国内近期新建的大型展览建筑的使用情况,提出相应的净高设计标准。
4.2.6 标准展位是展厅布置的基本方式,根据需要可将若干标准展位合并使用。展位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布展的灵活可变性,不宜局限于某种固定的模式。
4.2.7 展厅内展位通道尺寸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展位前观众的聚集,由于聚集情况具有不确定性,为了不影响主、次通道的人流组织,提出了相应的宽度要求。同时,展位通道尺寸还应满足消防疏散要求。
4.2.8 根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中第4.1.1条表4.1.1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展览厅荷载标准值为3.5kN/㎡。在国内调查中了解到各地建设时对展厅的荷载确定很不统一,少则3.5kN/㎡,多则30kN/㎡。由于展览业的发展,及各地对展览要求的差异,对其荷载都有特定要求,故应根据展览种类和具体使用要求区别确定。
    考虑到展厅布展时常需吊挂彩旗等吊挂物,在展厅设计时需考虑平顶吊挂荷载。在国内调查中了解到各地建设时对平顶吊挂荷载确定很不统一,少则0.3kN/㎡,多则0.7kN/㎡,从实际使用出发,为了使用方便及避免浪费,本规范提出展厅平顶吊挂荷载不宜小于0.3kN/㎡。为了便于布展吊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按间距6m设置固定吊点。
4.2.9 根据近期新建的国内外展览建筑的经验,展厅内设备管沟、管井或地面出线布点宜到达每个展位区域。结合标准展位尺寸要求,可以采取每隔6m设置设备管沟、管井或地面出线布点的办法。展厅内设备管沟需预留活动盖板,以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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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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