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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5.2.1 对于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地上层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展厅内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2 当展厅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3 当展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
5.2.2 对于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首层的展厅,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5.2.3 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地上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对于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地下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4 对于设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展厅,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间有防火分隔措施、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展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之间有防火分隔措施、且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5.2.5 当展厅的使用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防火设计。
5.2.6 设有展厅的建筑内不得储存甲类和乙类属性的物品。室内库房、维修及加工用房与展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2.7 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厅,不应直接设置在展厅内。
5.2.8 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2.9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厅分隔,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5.2.10 展位内可燃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d展览时间的供应量,展位后部不得作为可燃物品的储藏空间。
条文说明
5.2.1、5.2.2 根据目前国际、国内大型展览建筑建设的发展情况,展厅由于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较大面积和较高空间,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以适当扩大。但这涉及建筑的综合防火设计问题,不能单纯考虑防火分区,为确保防火安全,减少火灾隐患,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在扩大时需要进行充分论证。
5.2.6 设有展厅的建筑需要为布展提供加工、维修的场所,以及放置运输参展物品和展品包装箱的仓库等,这些场所需与展厅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5.2.7 因为普通客货梯不防烟、不防火,火灾时电梯井将可能成为加速火势蔓延扩大的通道,因此需避免将电梯直接设置在展览厅内以减少火灾影响。
5.2.8 展厅、前厅、过厅、会议中心等场所聚集人员较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在运行时如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会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因此宜独立建造,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但近年来由于受用地紧张等条件的限制,较多的将这些设备用房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除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安全要求外,设置的位置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与相邻部位采取防火分隔的措施。
5.2.9 厨房火灾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燃气泄漏、排油烟管道着火等引起,对于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应与展厅等部位进行专门的防火分隔,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10 展厅不能作为库房使用,所以需要限制可燃物品(包括可燃展品)的存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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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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