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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 托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乳儿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²)
表4.2.3 乳儿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4.2.3A 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

表4.2.3A  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
表4.2.3A  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

    注: 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 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4.2.4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 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 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 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14条、第4.3.15条、第4.3.16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乳儿班为1岁以下在哺乳期间的婴儿,这些儿走路、吃饭、大小便基本不能自理,大部分时间在床上生活。托和托大班为2岁~3岁的幼儿,基本能走路、吃饭及大小便,但自理能力还较差,需要护理员帮助才能完成自理动作。由于3岁以下幼儿其活动能力有所差异,乳儿班和托小班的划分可根据婴幼儿自理能力灵活分配,不必绝对按年龄分配。
4.2.2 托儿班的幼儿基本可以自理,其活动能力与幼儿园小班差不多,因此生活用房的设置、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这样在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的时候,其生活用房可以通用。
4.2.3 乳儿班的功能空间设置主要是根据儿生活的需要而设置的,它与幼儿园及托儿班的区别主要是各功能空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只设置各功能分区,满足婴幼儿的生活使用要求。
4.2.3B 新增条文。乳儿班有时需要母亲定时喂奶,喂奶时应有独立的空间,乳儿由保育员抱出到喂奶室交给母亲哺乳,因此喂奶室应临近乳儿班。喂奶室对外设直接出入口,防止母亲经过婴幼儿生活空间,造成环境污染。
4.2.3D 新增条文。乳儿班和托小班的婴幼儿经常在地上玩耍,为保证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其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处理,可采取地热采暖、铺设木地板或地毯等措施,保证上述要求。
4.2.4 如果托儿所设置若干个班,从管理和卫生方面要求应分成独立的使用单元,这和幼儿园相同。一般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的较多,但托儿所和幼儿园两部分应单独分区,不应与幼儿园部分合用一个出入口,这有利于管理和幼儿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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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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