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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和与系统有关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6.1.2 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3.0.5条所列技术资料和表A.0.1、表B.0.1和表B.0.2-1~表B.0.2-5、表B.0.3 等施工记录及调试必须的其他资料。
6.1.3 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订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
6.1.4 调试前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6.1.5 调试前应将需要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安装完毕,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准备齐全。
6.1.6 水源、动力源和泡沫液应满足系统调试要求,电气设备应具备与系统联动调试的条件。
6.1.7 系统调试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B.0.2-6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并应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
条文说明
6.1.1 原规范第5.1.1 条。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调试的前提条件和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的前后顺序。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只有在整个系统已按照设计要求全部施工结束后,才可能全面、有效地进行各项目调试工作。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合格,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对于泡沫喷淋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绝大部分是采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的形式,因此,必须先把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才能与泡沫灭火系统进行连锁试验,以验证系统的可靠程度和系统各部分是否协调。另外,泡沫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施工、调试单位有可能不是同一个单位,即使是同一个单位也是不同专业的人员,明确调试前后顺序有利于协调工作,也有利于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执行本条规定应注意的是: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联动控制设备的调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原规范第5.1.2 条。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是保证系统能正常工作的重要步骤,完成该项工作的重要条件是调试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方能使调试人员确认所采用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是否按设计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安装质量如何,便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6.1.3 原规范第5.1.3 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调试工作应具有经批准的方案和调试应遵守
的原则。
    系统的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非常强的工作,因此,要求调试前应制订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另外,要做好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并应按照预先制订的调试方案和调试程序进行,这是保证系统调试成功的关键条件之一,因此本条作了规定。
6.1.4 原规范第5.1.4 条的修改和补充。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对系统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系统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6.1.5 原规范第5.1.5 条。由于本章规定了调试时需要测定介质的工作压力,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及发泡倍数,因此,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将需要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安装完毕,如压力表、流量计等;调试时所需的检验设备应准备齐全,如手持折射仪;手持导电度测量仪;台秤(或天平、电子秤)、秒表、量杯和量桶等设备。
6.1.6 新增条文。水源、动力源和泡沫液是调试的基本保证,三者缺一不可。水源由水池、水罐或天然水源提供,无论哪种方式供水,其容量都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试时可先满足调试需要的用量。动力源主要是电源和备用动力,备用动力一般由内燃机泵和内燃发电机,它们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运转正常。与之配套的电气设备已具备联动条件。泡沫液的调试用量是根据最不利点的储罐或保护区和调试方法,经计算得出,调试时应先满足,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6.1.7 原规范第5.3.3 条的修改。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是属于施工过程检查的一部分,也是质量控制的内容,调试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B.0.2-6 记录,其目的在本规范第4.1.1 条的条文说明中已有叙述。然后用清水冲洗放空,防止设备和管道的腐蚀,最后将系统复原,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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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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