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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类型应以城乡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上位规划为依据。
3.1.2 公园设计应正确处理公园建设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近期建设与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3.1.3 公园设计应注重与周边城市风貌和功能相协调,并应注重地域文化和地域景观特色的保护与发展。
3.1.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和规模,应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
3.1.5 公园与水系相邻时,应根据相关区域防洪要求,综合考虑相邻区域水位变化对公园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并应确保游人安全。
3.1.6 公园的雨水控制利用目标,包括径流总量控制率、超标雨水径流调蓄容量、雨水利用比例等,应根据上位规划结合公园的功能定位、地形和土质条件而确定。
3.1.7 公园应急避险功能的确定和相应场地、设施的设置,应以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公园的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价值要求为依据。
条文说明
3.1.1 公园是城乡重要的绿色基础设施。在城乡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规划是重要的专项规划之一。其中有专门的章节对公园性质、规模、服务半径、主要建设内容的指导条文。开展公园设计,应遵循该规划的要求,以之为依据,确保规划内容的落实。首先要确保按规划所要求的规模和位置实施,公园的用地范围既不能超过规划用地红线,更不得被任何非公园设施占用或者变相占用,缩小用地范围。其次要明确公园的性质和服务半径。如果公园位于城乡规划未覆盖区域,或没有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绿地系统规划作为依据,应进行研究,综合考虑公园定位,确定公园性质。
3.1.2 较大型公同不能一次建成,必须处理好近、远期建设关系,做到公园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和内部的整体统一。
3.1.3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形、植物配置、建筑、景观小品等的高度、体量、色彩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市风貌协调。公园又是传承地域文化和地域景观特色的重要载体,公园设计应选用当地建材、石材,体现地域性建筑的艺术风格;应用乡土树种,突出地域性植物的风貌特征。
3.1.4 公园各个方向出入口的游人流量与附近公交车设站点位置、附近人口密度及城市道路性质等密切相关,所以公园出入口位置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3.1.5 公园沿水系设计时应尽可能与水体的防护绿地以及蓝线内的绿地统一考虑,提升景观效果,保证水系安全、游览安全、生态安全。
3.1.6 绿地具有渗蓄雨水的天然优势,对有效缓解城市内涝,消减城市径流负荷,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起到重要作用。公园在设计时,应根据区域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和上位规划对公园确定的分解指标及功能要求,并结合公园的景观要求和自然条件,确定公园的雨水控制利用目标,以指导具体的专项设计。作为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要考虑承担调蓄雨洪功能时避灾场地的安全性。历史名园应在遗产保护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雨水的控制利用。
3.1.7 公园设计时应根据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充分发挥绿地的减灾、避灾功能。但并非所有公园都适合做应急避难场所,应选择远离安全隐患,有平坦开阔场地的公园。并根据相关规划确定公园作为避难场所的等级,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确定其可容纳的避灾人数及应配备的避灾设施的规模和类型,相关内容可参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的规定。公园里避灾设施设置应以“平灾结合”为原则,即部分避灾设施灾时可由公园游憩设施、服务设施转换而来;部分避灾设施平时隐藏于公园内部,不影响公园整体景观效果,并方便灾时启用。具有较高资源保护价值的公园,如历史名园原则上不能承担应急避险功能。公园内避灾区域的选择也应避让文物保护单位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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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GB5119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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