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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用地比例


3.3.1 公园用地面积包括陆地面积和水体面积,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的面积及比例,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应按表3.3.1的规定进行统计。

表3.3.1 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表
表3.3.1 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表

    注:如有“其他用地”,应在“备注”一栏中注明内容。
3.3.2 公园用地比例应以公园陆地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公园用地比例(%)
表3.3.2 公园用地比例(%)

    注:“—”表示不作规定;上表中管理建筑、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的用地比例是指其建筑占地面积的比例。
3.3.3 公园内用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湖、水池等应以常水位线范围计算水体面积,潜流湿地面积应计入水体面积;
    2 没有地被植物覆盖的游人活动场地应计入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3 林荫停车场、林荫铺装场地的硬化部分应计入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4 建筑物屋顶上有绿化或铺装等内容时,面积不应重复计算,可按本规范表3.3.1的规定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5 展览温室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生产温室应按管理建筑计入面积;
    6 动物笼舍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动物运动场宜计入绿化面积。
3.3.4 历史名园应设与游人量相匹配的管理建筑和厕所。
3.3.5 公园内总建筑面积(包括覆土建筑)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
3.3.6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在公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在保证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陆地面积的65%的前提下,可按本规范表3.3.2的规定值增加,但增值不宜超过公园陆地面积的3%:
    1 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2 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3 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或水面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70%以上。
条文说明
3.3.1、3.3.2 陆地面积和水体面积之和为公园总面积。
    公园中如有占地面积较大的大规模人造假山以及其他不宜计入水体、建筑、绿化、铺装的面积,可以在表3.3.1“其他用地面积”一栏中说明。
    绿化用地,指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花卉和草地的用地。
    公园建筑,包括各种游憩建筑、服务建筑和管理建筑。其中,管理建筑指用于公园管理,不对游人开放、服务的建筑。游憩和服务建筑是为游人提供游览、观赏、文化、娱乐等服务以及为游人的其他多种需要提供服务的建筑,包括亭廊、轩榭、票房、厕所、动物笼舍等。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指公园内的所有硬化场地,包括林荫停车场的硬化部分、林荫铺装场地的硬化部分以及砂石地面、沙土地面等。
    公园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有的没有水面,有的水面占总面积的3/4以上,且公园内的绿化、建筑及园路铺装等都建于陆地上,其比例只能与陆地面积相比,无法与总面积相比,所以采用按陆地面积大小确定比例的计算方式。水上建筑数量极少,其用地列入陆地中计算。
    表3.3.2中未列出类型的公园,其用地指标按其他专类公园用地指标取值。
3.3.3 本条规定了六点内容,其中:
    1 公园的河、湖、池、塘等水景,一般采用缓坡斜驳岸,水面面积随水位的变化而变化,为方便统计,规定以设计常水位线为依据计算水面面积。
    2 公园中有些活动场地是砂石地面或土地面,这些场地只要是为游人活动服务的,均应计入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6 动物园中的动物笼舍为游人的游赏提供服务,从游人使用角度划分建筑功能,应计入游憩建筑。
3.3.5 为限制公园过度商业开发,特规定本条。覆土建筑、地下建筑均计入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规定计算。
3.3.6 公园的用地轮廓形状、园内地形和水体形式都影响园路及铺装场地的用地面积。但不应过分强调以上因素而过多地加大园路铺装场的用地面积,减少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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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GB5119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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