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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游戏健身设施


8.6.1 室内外的各种游戏健身设施应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棱角。
8.6.2 游戏健身设施的尺度应与使用人群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8.6.3 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游戏设施,应分别设置。
8.6.4 儿童游憩设施的造型、色彩宜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8.6.5 室外游戏健身场所,宜设置休息座椅、洗手池及避雨、庇荫等设施。
8.6.6 游乐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的规定。
8.6.7 戏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戏水池及其他游人可亲水的水池不宜采用内防水,老旧水池修补堵漏时不应采用有毒、有害的防水和装饰材料;
    2 儿童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应超过0.35m;
    3 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
    4 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8.6.8 未采用安全低电压供电的水景水池应设计阻挡设施,防止游人进入。
8.6.9 游戏沙坑选用沙材应安全、卫生,沙坑内不应积水。
条文说明
8.6.1 运动游戏过程中,人体不易保持平衡。本条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游人在场地内活动时的安全,即使偶然摔倒后也不致被其他物体伤害。
8.6.3 考虑到不同年龄阶段人群的游憩设施类型不同,幼儿需要绝对安全的环境,儿童比较活泼好动,为了避免相互的影响,应该分开设置或做充分的隔挡。
8.6.7 戏水池深度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儿童戏水的安全和符合儿童的特点,所规定的最大水深0.35m是根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1)》(幼儿园、托儿所)中提供的儿童尺度推算(3岁~4岁儿童的坐高减去头部高)得出,确保儿童坐在水中不致呛水。
8.6.8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时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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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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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GB5119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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