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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使用性质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3〕239号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使用性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列举的场所界定。
公安部消防局
2013年9月9日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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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使用性质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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