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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土建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 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3 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与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锅炉间与调压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5.1.4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与贴邻的建筑分隔。
15.1.5 调压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间,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15.1.6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取适应沉降的措施。
15.1.7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
15.1.8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有隔热措施。
15.1.9 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15.1.10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的有关规定。
15.1.11 锅炉房内装有磨煤机、鼓风机、水泵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15.1.12 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15.1.13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15.1.14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要求。
15.1.15 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对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的有关规定。
15.1.16 化验室的地面和化验台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的有关规定,其地面应有防滑措施;化验室的墙面应为白色、不反光,窗户宜防尘,化验台应有洗涤设施,化验场地应做防尘、防噪处理。
15.1.17 锅炉房生活间的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15.1.18 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上部净高不应小于2m,扶梯段上部净高不应小于2.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不宜大于45°。
15.1.19 干煤棚挡煤墙上部敞开部分应有防雨及粉尘外溢的封闭措施,但不应妨碍桥式起重机通过。
15.1.20 锅炉房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并应符合表15.1.20的规定。
表 15.1.20
    注:1 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选用。
           2 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 运煤层楼面有皮带头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10kN/㎡计算。
           4 锅炉间地面设有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kN/㎡计算。

条文说明
15.1.1 本条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锅炉房的具体情况,将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加以分类,并确定其耐火等级,以便在设计中贯彻执行。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本标准燃料可为煤、重油、轻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等,其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应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设计;但当为燃煤锅炉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 用于锅炉燃料的燃油通常为丙类及以上,它们的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间属于丙类生产厂房。
    3 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CH4),其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为0.57,与空气混合的体积爆炸极限为5%,按规定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的生产类别为甲类,故天然气调压间属甲类生产厂房。
15.1.2 由于锅炉房一旦发生燃料介质爆炸或压力部件爆炸,均可能对建筑物造成较严重的破坏,因此,锅炉房应考虑防爆问题,特别是对非独立锅炉房,要求有足够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可利用对外墙、楼地面或屋面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办法来解决,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泄压地点也要确保安全。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5.1.3 本条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的有关规定,对锅炉房内不同耐火等级的房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做出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因此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与锅炉间之间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调压间为甲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与锅炉间之间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是可能发生闪爆的场所,为此,与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设置后,辅助间相对安全,可按非防爆环境对待。
15.1.4 锅炉房若必须与其他建筑贴邻,为防火安全,要采用防火墙与相邻建筑隔开。
15.1.5 本条对调压间的门窗的开启方向的要求是为了锅炉间的安全,对地面的做法是防止调压间的少量泄漏燃气发生爆炸的危险。
15.1.6 本条主要考虑锅炉基础与锅炉房建筑基础沉降不一致时,避免楼地面产生裂缝。
15.1.7 锅炉房建筑的锅炉间、水处理间和水箱间均要考虑安装在其中的设备最大件的搬入问题,特别是设备最大件大于门窗洞口的情况,要在墙、楼板上预留洞或结合承重墙先安装设备后砌墙。
15.1.8 本条主要考虑对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砌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要采取隔热措施,以便减少高温烟气对混凝土和钢筋设计强度的影响,避免混凝土开裂形成混凝土底板漏水。
15.1.9 本条主要是为防止烟囱基础和烟道基础沉降不一致时拉裂烟道。
15.1.10 由于锅炉本体的外形尺寸不同,其四周的操作与通道尺寸有其具体的要求,因此锅炉房建筑设计要满足工艺设计这一前提。但为了使锅炉房的土建设计能够采用预制构件,主要尺寸能统一协调,故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室内地坪至柱顶高度尚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的有关规定。
15.1.11 本条考虑当锅炉房内安装有振动较大的设备(如磨煤机、鼓风机、水泵等)时,其基础应与锅炉房基础脱开,并且在地坪与基础接缝处应填砂和浇灌沥青,以减少对锅炉房的振动影响。
15.1.12 本条中钢筋混凝土煤斗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处做成圆弧形,目的是为了保证落煤畅通。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是为了安全和方便检修。
15.1.13 本条是为了保护运行和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15.1.14 锅炉房的外墙开窗除要符合本标准第15.1.2条的防爆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需要和V级采光等级的需要。
15.1.15 油泵房的地面可能有油腻,设计时要考虑地面防油和防滑措施。采用酸、碱还原的水处理间,其地面、地沟和中和池等均有可能受到酸碱的侵蚀,因此要考虑防酸、防碱措施。
15.1.16 锅炉房的化验室里的化学药品中的酸、碱性物质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泄漏,会给建(构)筑物带来腐蚀,为此需要进行相关的防腐蚀设计。防腐蚀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T50046执行。
    另外,为有利于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安全、环保起见,故提出化验室的地面应有防滑措施,墙面应为白色、不反光,设洗涤设施,场地要求做防尘、防噪处理。
15.1.17 锅炉房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生活间的卫生设施应按该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15.1.18 本条是根据人员在巡视操作和检修时要求的最小宽度和净空高度尺寸而制订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用户的反映,为确保安全,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不宜大于45°。
15.1.19 干煤棚的围护结构设计要求既要开敞又能防止粉尘外溢,还要挡雨,因此围护结构的上部开敞部分要采取必要措施,如设置百叶窗、挡雨板等,但不应妨碍起吊设备通过。
15.1.20 工艺要求指设备安装、检修的具体要求,经核定可按表15.1.20所列的范围进行选用。荷载超过表列范围时,工艺设计应另行提出。
    锅炉间的楼面荷载关键是考虑锅炉砌砖时砖堆积的高度(耐火砖及红砖等)和炉前堆放链条、炉排片的荷重。不同型号的锅炉,其用砖量不同。砖的堆放位置、堆放方法都影响楼板的荷载。因此,对楼板的荷载要区分对待,应由设计人员根据锅炉型号及安装、检修和操作要求来确定,但最低不宜小于6kN/㎡,最大不宜超过12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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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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