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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统一交通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约能源、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客运为主的民用机场航站楼、交通枢纽站、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建筑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飞机库、油库、机车站、行业专用货运站、汽车加油站等的电气设计。
1.0.3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声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采取综合治理,并应满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安全、可靠、节能、适用的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1.0.5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述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规定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近年来,交通建筑业发展较快,交通建筑中的电气设计,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又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在设计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
1. 0.2 本规范仅适用于以客运为主的交通建筑(为公众提供一种或几种交通客运形式的建筑的总称),而不包括交通行业中非建筑内的工艺性电气设计以及飞机库、油库、机车站、行业专用货运站、汽车加油站等的电气设计。由于这些工程项目具有特殊性,涉及的行业专业技术内容并非交通建筑电气设计所能界定的,故不列入本规范适用范围,另外本规范亦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汽车站。
    以客运为主的交通建筑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民用机场航站楼 civil airport station
    安全、迅速、有秩序地组织旅客登机、离港,便利旅客办理相关旅行手续,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候机条件,并可集客运、商业、旅业、饮食业、办公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的民航服务场所。
    2 交通枢纽站 transportation junction station
    集一种或几种交通形式于一体、为共同办理旅客与货物中转、发送、到达而兴建的多种运输设施的公共交通综合体场所。由同种运输方式两条以上干线组成的枢纽为单一枢纽,如铁路枢纽、公路枢纽等;由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干线组成的枢纽为综合交通枢纽。
    3 铁路旅客车站 railroad passenger station
    为旅客办理客运业务,设有旅客候车和安全乘降设施,并由站前广场、站房、站场客运建筑三者组成整体的车站。
    4 港口客运站 harbor passenger depot
    以水运客运为主、兼顾货运,并由站前广场、站房、客运码头及其他附属设施组成整体的客运站。
    5 汽车客运站 automobile passenger depot
    为乘客办理汽车客运业务,设有乘客候车和安全乘降设施,并由站前广场、站房、站场客运建筑三者组成整体的汽车站。
    6 地铁 metro或underground railway或subway
    在城市中修建的快速、大运量以电能为动力的轨道交通工具之一。线路通常设在地下隧道内,也有的在城市中心以外地区从地下转到地面或高架桥上。
    7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mass transit
    以电能为动力,在不同形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当代城市中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等轨道交通的总称。
1.0.3 由于交通建筑内设施的特殊性,会比一般民用建筑产生更多的电磁污染,而其对电气设施运行的危害性也强于一般民用建筑,因此应重视电磁污染的危害,并对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以限制电磁污染对电气设施的危害。
1.0.4 鉴于目前建筑电气产品市场的状况,强调此条,是确保设计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1.0.5 由于交通建筑电气设计有不少方面与国家和行业标准交叉,或对专业性较强的内容未在此(规范)表达,为避免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误解,故作此规定。
    另外本规范是作为《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子规范,也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在交通建筑中的一个专项补充,为避免重复,凡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中已涉及或提出的条款内容本规范不再重复列出,但在具体设计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引用文件中凡是不注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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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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