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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交通建筑的应急电源设备宜采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应急电源装置(EPS)、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等。
5.1.2 应急电源设备的设置应根据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及地区电网的供电可靠性综合确定。
5.1.3 应急电源设备的设计应采用安全可靠、节能高效、性能先进的产品。
5.1.4 交通建筑应急电源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2 通常应急电源设备的设置可考虑为:当用户设备的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不是太高且当地电网的供电可靠性较高时,可减少应急电源设备的设置;反之则应增加设置应急电源设备,以保证供电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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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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