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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系统功能要求


13.3.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能对交通建筑内的机电设备和系统进行集中监视、远程操作和管理,应能提供机电设备和系统运行状况的有关数据、资料、报表,并应具有不同应用场合下节能控制的运行方案,为日常运营和管理服务。
13.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结合不同区域的空间及空调特点,选择合适的控制技术。
13.3.3 空调控制系统应根据不同区域空调的送风形式及风量调节方式进行送风控制,并应针对交通建筑公共区域客流量变化大的特点,根据空气质量进行新回风比例控制。
13.3.4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区域,宜采取新风需求控制措施,并宜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来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13.3.5 地下停车库的通排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排风机进行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13.3.6 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车站中的空调、照明系统宜根据航班、车次的运行时间进行联动控制。
13.3.7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分别设置时,相互间应设置通信接口互联,防排烟系统与正常送排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平时宜由BAS监控,火灾时应由FAS强制执行相应的火灾控制程序。
13.3.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与各设备控制间有统一的设计标准,并应协调好各系统间的接口关系。
13.3.9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航班显示、时钟系统电源、安全检查系统电源、400Hz机用电源、机用空调机电源、飞机引导系统电源状态等,应进行监测;
    2 对停机坪高杆照明灯应进行监控;当设有单独机坪照明灯监控系统时,所有系统的监控信息应实时传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3 宜将楼内各租用单元的电能计量纳入BAS;
    4 照明控制应根据建筑及相应公共服务区域的采光特点、室内外照度及航班运行时间进行监控;应对室内标识、广告照明进行监控;当设有单独照明管理系统时,可由照明管理系统实施;
    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时钟应与楼内时钟系统同步。
13.3.10 铁路旅客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控制应根据建筑及相应公共服务区域的采光特点、室内外照度及车辆运行时间段进行监控,并应对室内标识、广告照明进行监控;
    2 宜将楼内各租用单元的电能计量纳入BAS。
13.3.11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车站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级监控系统应通过通信传输网与车站级监控系统相连,并应采用开放的标准通信协议,保证数据传输的实时可靠;
    2 应根据站内的空气质量对通风和空调进行控制,当空气质量持续恶化时,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提醒采取控制人流措施;
    3 照明控制应根据列车的运行时间、室内照度等进行监控,并应对室内标识、广告照明进行监控;
    4 应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信息,执行车站防烟、排烟模式控制;
    5 应能接收列车区间停车位置信号,并应根据列车火灾部位信息,执行隧道防排烟模式控制;
    6 应能接收列车区间阻隔信息,执行阻塞通风模式;
    7 应能监测或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指令;
    8 应能监视各排水泵房及集水井的警戒水位,并发出报警信号;
    9 应配备车控室紧急控制盘(ISP盘),作为火灾工况自动控制的后备措施,其操作权限应高于车站和中央工作站;
    10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时钟应与楼内时钟系统同步;
    1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有关规定。
13.3.12 BAS监控功能应满足各自运营管理的需求。
条文说明
    本节主要是对交通建筑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功能特殊要求,设计中还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以节能和方便管理为目标,对建筑物的各种机电设备进行合理的监控和管理。
13.3.11 本条提出了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车站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还应符合的规定。
    第1款 为保证数据传输的实时性,中央级监控系统与车站级监控系统的数据传输速率不宜低于2Mb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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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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