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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交通建筑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根据各类交通建筑的使用功能、规模、性质、火灾保护对象的特点、安防管理要求及建设标准,构成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公共安全体系。
1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个相关子系统组成。相关子系统宜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安全检查系统等。
1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14.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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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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